如何正確理解行政訴訟法中有關設定第三人的法律規定

2021-03-03 21:08:38 字數 1056 閱讀 1408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根據《行政

bai訴訟法》第du29條規定:公zhi民、法人或者其dao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內有利害關容

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有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du訟法》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zhi訴訟的具體行dao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

答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最高院的《解釋》中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但是,實踐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沒有錯誤,而如果少列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會發還重審,所以你提的問題還很少遇到.相關的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一般都會允許其參加訴訟.

原告起訴時如果認為需要有第三人的話,就可以直接在起訴狀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會依職權去掉的.

如果出現你所說的情況,我感覺原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請,法院如果不允許,應當下書面決定,該決定應當可以複議.但沒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也極為少見.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內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容,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可以由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請複議,法律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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