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從後面抓住我的衣領脖子,算不算人身攻擊

2021-03-03 21:27:14 字數 5606 閱讀 4431

1樓:

呵呵!我只是紙來上談兵而已!

如自果可以的話!我發表一下觀點可以嗎?第一.

抓衣領只是為了使你逃不掉而已!並未深入要害(脖子),簡單而言直接用手抓住對方的手腕而且是(兩邊有骨頭的地方,因為這裡經脈多),用力掐住敵人的手腕(如果你的手勁大的話!我的手勁還是可以的,勸你練大力鷹爪功,有著武功的),當用力抓住對方的手腕,或者可以翻腕對方的手,使其關節受損這個是沒問題的,如果對方的力氣要掙脫的話,抓對方手腕時候,反轉身體(注意手依然抓住對方的手腕)就像鱷魚吃物體轉動身體撕扯一樣!

一般別人抓住衣領都是正面的沒有背身的。記住速度快,眼睛快,手快,反應靈敏

法和法律的區別?

2樓:己智純留瑜

在現代漢語中,法、法律兩詞基本上可以互換,但隨著語境的不同,也存在著廣義和狹義的區分。

廣義的法是指所有與規制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既包擴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實定法,又包括自然法意義上的理想之法、應然之法,甚至,團體組織中的規則也可以被稱為法,如黨紀、行紀,廠規、幫規,甚至還有民間所稱的「家法」等。狹義的法,是與法律相對照的,專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念,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即由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和,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省級人民**制定的地方性規章等等,甚至也包括由國家認可的慣例、習慣、判例、法理等。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在我國法學辭書中或一些法學著述中,通常又把廣義的「法律」稱之為「法」,而將狹義的「法律」仍稱為「法律」。

馬克思主義關於法本質的主要觀點可以提煉為兩點:一是,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二是,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以從很多角度概括法律的特徵,所以,法律的一般特徵具有多樣性。

相對於法律的一般特徵,法的基本特徵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確定的東西,是使法成為法並區別於其他社會現象的深層規定性。法律的基本特徵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調整人們的行為、由國家制定、規定權利和義務、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和遵循法定實施程式。

3樓:苦信鷗鎖俐

(1)、兩者的內在屬性不同。法是一種權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一種國家意志,是體現國家意志要求的實在法律規範和秩序體系。

(2)、兩者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法與國家權力並無直接的必然聯絡,不能把權力看做是法的實在基礎。而法律則是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的必然聯絡,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規範性和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等特徵,正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兩者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對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4)、兩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卻具有國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4樓:匿名使用者

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1、法和法律的內在屬性不同。法是一種權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一種國家意志,是體現國家意志要求的實在法律規範和秩序體系。

2、法和法律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法與國家權力並無直接的必然聯絡,不能把權力看做是法的實在基礎。而法律則是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的必然聯絡,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規範性和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等特徵,正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法和法律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對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4、法和法律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卻具有國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5、 廣義的法是指所有與規制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如黨紀、行紀,廠規、幫規,甚至還有民間所稱的「家法」等。狹義的法,是與法律相對照的,專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念,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

6、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即由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5樓:官詩槐臧風

法,是國家和地方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包括內容較多,上至憲法,下至縣以上人民**及其職能部門所出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規則;法律意義較窄,一般僅指全國人大起草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準則!

6樓:果暄美宓森

(1)、兩者的內在屬性不同。法是一種權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一種國家意志,是體現國家意志要求的實在法律規範和秩序體系。

(2)、兩者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法與國家權力並無直接的必然聯絡,不能把權力看做是法的實在基礎。而法律則是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的必然聯絡,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規範性和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等特徵,正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兩者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對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4)、兩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卻具有國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7樓:匿名使用者

法更抽象;法律具體一些。

法----包括法律,法則,國際法,法理,法度等意思;

法律----廣義包括一國國內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規章,其他普遍性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用漢語很難界定,但是你只需記住一點就好,法是觀念意義中的,有良法和惡法之法。法律是實體概念,是一個國家的具有強制力的行為準則。另外,法本身還有權利的意思,而法律沒有。

漢語英語都沒有區分,在德語中,法是recht,相當於英語中的right,法律在德語中是gesetz,如果你要弄懂他們的區別的話,就去查詢這兩個單詞

9樓:匿名使用者

前者有道德 法律兩種,後者是前者的一部分

法律特點是什麼

10樓:華律網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

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11樓:醉意撩人殤

法律特點(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具體如下: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

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徵。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的強力部門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有組織的國家暴力。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因為社會是指以物質生產為基礎而結成的人們的總體,法律的調整是指向人們的行為,是對人們行為所設立的標準,即調整一定的社會關係。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範。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國主權內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強人所難。

法具有可訴性。法律的程式性。法律強制實施是通過法定時間與法定空間上的步驟和方式而得以實現的。

12樓:達州律師劉江

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範之間有緊密的聯絡,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絡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檔案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係。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範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式創制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

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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