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點思路:古巴比倫有漢穆拉比法典:挖出奴隸眼睛或是打斷奴隸骨頭的人要賠償奴隸**的一半。
2樓:縹緲翼寒
矮個子訴訟無效 因為《漢謨拉比法典》記載:「如果奴隸主弄瞎了奴隸的眼睛,只要付出一定數量的錢就可了事」。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做出怎樣的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證據材料,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意見,依法做出公正判決。
《法官法》
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審判工作祕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4樓:河南億州化工
法律的尊嚴,嚴禁褻瀆!因為我不是法官,因此,我不能夠假想進行判決! 但是,小華的媽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的理由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非常正確。
真正的法官也會支援小華媽媽的訴訟請求的!
如果你是法官,怎麼判? 10
5樓:
首先公房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子女是享有相同的繼承權的,你們可以到單位申請繼續承租
6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侵犯了子女的隱私 到不構成犯罪 可以雙方調節解決問題
半費之訟。據說,這個案子當時就難倒了法官,無法作出判決。各位:讓你做法官,你會怎樣判決?求作文!! 100
7樓:money狐
其一、本案師生二人皆應用二難推理,皆是前提虛假,轉移論題,即用某一論題暗中代替所要討論的論題。普羅達哥拉斯(老師)用合同的約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決,而歐提勒士(學生)也是用合同的約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決。此時合同的約定和法院的判決夠成了反對關係,根據矛盾律:
「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此,法院的判決和合同的約定必然有一個是要被否定的,否則既違反矛盾律的要求,也推不出正確的結果。我們不能推定法院的判決和合同的約定同時俱有效力,如果這樣,當事人何以選擇呢?
其二、看一看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在運用二難推理是怎麼說的:「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勝訴, 那麼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個時候他否定了法院判決的效力。
而前提二說:「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個時候又否定合同的效力。
這和我國古代那則寓言故事『自相矛盾』,何其相似,嚴然一個「盜版貨色」。
其三、普羅達哥拉斯(老師)起訴,法院受理該案,普羅達哥拉斯(老師)要想勝訴當且僅當有證據證明歐提勒士(學生)在畢業後故意不執行律師職務,以此不給付另一半學費。而本案中,證據一事卻隻字未提,故只能做為邏輯學的案例題,不能做為法學的案例題。實際上如果用法學的思維來解此題,就很簡單了。
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作為控辨的材料,而不能作為同法院判決相抗衡的物件。在法院的判決下,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自已無過(如一審未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如未上訴或者二審維持原判,法院的判決即有強制力和排它力。
如用中國大陸法學思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給付條件未成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待給付條件成就之後,另行起訴.
即被告儘管這次勝訴,但下次要敗訴。2.法院以合同有效,認定被告故意致使條件不成就,視為條件成就,判原告勝訴.此時,判決效力優先於合同。
3.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則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基礎不存在.被告無需給付原告.(此情況包括被告反訴確認無效,而後原告撤訴,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4.原告因自己重大過失未出示合同,而被告否認有此協議.則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時,原告在未撤銷此判斷前,不能再以同樣理由提起訴訟.
因此無權再要求被告給付。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並不難解決,混淆了成就條件而已。
1、老師在起訴要求學生支付學費的時候,學生還沒有第一次訴訟,條件不成就,法官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即老師敗訴。
2、在上述訴訟當中,學生勝訴。
3、學生勝訴之後,此時條件成就。老師可以再次起訴。
9樓:殺雞的狼
同求···
這玩意太坑爹了···
我想把這個兩個人都砍了···
如果你是法官,你怎麼判
10樓:愛穿拖鞋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證據材料,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意見,依法做出公正判決。
模擬法庭 民事案例【急】
11樓:五蘊皆成空
首先假定這是一起民事糾紛.
由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然後核對到庭當事人和**人.交待權利義務,交待迴避權.
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原告宣讀訴狀,接著被告答辯.然後歸納雙方爭議焦點.
接著由原告方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然後就案件詢問當事人(比如打架的經過以及法官認為還不太清楚的事),如果原告對打架的起因也有一定的責任那麼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也許被告會提出自己也被告打傷,則法官當詢問被告是否要求反訴,如果被告要求反訴法官審查後認為反訴成立,那麼還要再給原告方15天的答辯期).
至於賠償範圍專案和標準就要看你們扮演原\被告的同學會怎麼提了,然後...把法條放在手邊,你就翻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你當法官,根據起訴書就應該知道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可是看你的文字所述,你這個法官也不知道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正常的一審程式:首先法官要把審判人員的具體情況介紹一下,然後確定到庭的各方當事人。
**後先有原告讀起訴書,然後按法定程式進行。你應該是學法律的吧,查查民事訴訟法的一審程式就清楚了。
《我不是藥神》中陸勇是否有罪,並且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如何判決他呢?寫一篇**,可以參考哪些書 10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問題建議你去知(乎)提問,那邊針對這種專業問題回答參考價值更高一點。
14樓:冬瓜湯汁
一、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
1、早在向印度賽
諾公司買藥之前,與同事白血病患者建立了網路社交群,和病友會等載體相互交流病情,傳遞求醫問藥資訊。
2、是陸勇在自己服用的藥品有效後,才向病友作介紹的。
3、是陸某某為病友購買藥品提供的幫助是無償的,不構成中介性質。
二、陸勇提供賬號的行為不構成與印度賽諾公司銷售假藥的共犯
陸某某的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關於銷售假藥罪,我國2023年刑法規定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陸勇購買他人借記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借記卡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範圍。陸某某上述購買和使用借記卡的行為屬於購買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的領信用卡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
在決定不起訴中,最後更是提到了如果認定陸勇有罪的話,就會有三點相悖離的地方:
1.與司法為民的價值觀相悖。
2.與司法的人文關懷相悖。
3.與轉變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去參考(法學)吧~畢竟法律這種東西,不是專業人士是不懂這個的
16樓:潔癖窮人
他是有罪 但是沒有他偉大的付出 很多人都買不起藥吃不起藥 沒有他 死的更多人 我認為從輕發落
如果你深愛的人離開了你,你將怎麼辦
嘗試挽回 懷著感恩的者旁核心看首掘待對方啟頃,感謝對方和你一起譜寫的那段美好的回憶 然後放平心態,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之後需找下一個適合的人,和他一起慢慢變老 最好的祝福他。然後儘可能在她離開的最後一刻,可以陪伴他。還能怎麼辦,再找一個唄,日子還得過,實在難受去自殺吧,反正一輩子也就這麼回事,早死早託...
如果是你,你會怎麼辦,如果是你,你該怎麼辦?
原諒別人就是善待自己 許多人都不滿足於現狀,許多人都很無奈,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這個現狀靠一己之力是無法改變的,既然無法改變,那就面對現實,適應環境吧 適者生存 你還有幾百元錢本錢呢,怕什麼?你還年輕,怕什麼?就算從頭再來,你還有年輕的本錢,腳踏實地,努力工作就行了 不怕吃苦,拼搏幾年,等你把社會經驗...
如果是你你怎么辦,如果是你你怎麼辦??
哥們,聽我說.你可以這麼跟她媽說 最好過一鎮子在說 你說阿姨,我不瞞您,我們前鎮子確實是分手了,現在我們又和好了,是我求她跟我和好的,我們分手的這段時間裡我才發現我離不開她,我才知道我自己有多愛她,在您眼裡可能我們還小,感情方面的事處理不好,但是我像您保證,我是真的愛她的,我早就想過很多事了,也想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