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時效是多長時間,交通事故追訴期是多少時間

2021-03-03 22:06:24 字數 3631 閱讀 8553

1樓:億律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版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權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3年7月23日起施行,統一了訴訟時效為三年,交通事故起訴的民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交通事故追訴期是多少時間?

2樓:華律網

不同的侵權案件的追訴期是不同的,例如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1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222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樓:法律快車

一、交通事故訴訟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糾紛,訴訟時效是一年,所以當事人在交警調解無果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交通事故已過追訴期怎麼辦

過了追訴期就不能再起訴了,起訴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這時候就只能儘可能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了。

交通事故訴訟時效過期怎麼辦

一、法律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實際計算情況

1、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訴訟起算時間如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在實務中,時效起算時間如下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因為受害人一直在**當中,損失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要根據權利被侵害後的**、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殘疾等情況才能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

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認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3、此外,對於侵權人、賠償義務不明的,訴訟時效期間應以**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且明確侵權人以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4樓:杭州律師鄭君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實際操作中一般認為從**結束後開始計算。

理由如下:訴訟時效自**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後的**、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於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終結後,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法理依據有三:

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終結前,一直處於**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受害人在**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於**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後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於第二次訴訟之後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於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現在我國絕大多數法院都案多人少,這對於審判資源來說,也是極大的浪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傷害賠償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提請訴訟。

你的過了有效期了,當然了,對方願意賠償的不在此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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