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普通公民拍攝警察執法違反法律哪條規定

2021-03-05 09:21:13 字數 1447 閱讀 9616

1樓:上賊船莫怕死

首先,公民用手機拍攝執法機關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任何執法機關在執法的時候除涉及國家祕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組織均有權進行以各種方式監督,而且,如果發現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質疑,**,以讓社會大眾知曉,如果違法行為是針對自己或影響到自己利益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溫總理說,要創造條件讓人民監督**。因此,公安局不僅不應當阻攔,而且還應敞開大門,歡迎和鼓勵公民以各種方式包括拍攝的方式進行監督,這與有沒有記者證等沒有任何關係。

其次,警察強行刪除拍攝的內容是違法的。因為拍攝也是合法監督或鼓勵方式之一,因此,警察應當予以尊重和歡迎。如果警察的執法是正當的和合法的,對於公民的拍攝,不應當有任何疑惑或顧慮,警察根本沒有權利對拍攝的手機或相機進行檢查甚至刪除,這種檢查和刪除行為從法律上講也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針對這種違法行政行為,公民有權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這種行為違法,並公開賠禮道歉。

我國的行政機關從法律上講是應當接受公民監督的,而且每一個每一級的行政機關都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進行依法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律,但是不能完全相信自律,他律才是最重要的,公民強有力的監督才是最重要的他律,**執法機關能不能有效地執行法律,能不能真正有效的為人民服務,真正當好人民的「僕人」,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他們強有力的監督,這也是目前能夠做到的。

2樓:娜莉

執法部門沒有肖像權一說,拍攝其他公民的肖像只要不用於商業用途都不侵犯他人肖像權。

執法部門在正常執法活動中,除了祕密偵查意外,都是應當陽光公開的執法,所以可以對其拍照

執法部門無權沒收拍攝工具,無許可權制拍攝者的人身自由,因為憲法規定任何公民的合法財產、人身自由非經法律允許不得剝奪。

執法部門因違法法律,粗暴執法給公民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保護公民財產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由於執法單位違法給公民造成損失處理辦法的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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