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歷史那點小事
隋朝(581年3月4日—618年6月18日)是中國歷史之中,上承南北朝、下啟唐朝的一個重要的朝代,史學家常把它和唐朝合稱隋唐。隋朝源自581年隋文帝楊堅受禪建立隋朝,至618年隋恭帝楊侑讓位予李淵,隋朝滅亡為止,國祚37年。自隋文帝登基以來,根據南北朝的經驗而改革政制,興建隋唐大運河使到很多城市從此出生,令很多新舊事物交替廢興,這些政策幾乎被唐朝和宋朝全盤承襲,唐朝在某程度上更是隋朝的伸展。
此朝代深刻影響往後唐朝、宋朝、以後中國朝代,以至今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及外交。隋王朝的「三省六部」一直沿襲到清朝。隋朝連同唐朝,被認為是繼秦漢之後,中國第二帝國階段。
日本歷史學家則認為隋朝是中國中世紀的結束。杉山正明將隋朝視為是拓跋國家的延續。
在政治制度方面,隋朝確立了影響後世深遠的三省六部制,以鞏固**集權制度;制定出完整的科舉制度,以選拔優秀人才,弱化世族壟斷仕官的能力。另外還建立政事堂議事制度、監察制度、考績制度,這些都強化了**機制,深刻影響到唐朝與後世的政治制度。
在軍事上,繼續推行和改革府兵制度;
經濟上,一方面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製減輕農民生產壓力,另一方面採取「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等清差戶口措施,以增加財政收入。這些政策成就了隋初的開皇之治。
為了鞏固隋朝發展,隋文帝與隋煬帝興建舉世聞名的隋唐大運河、馳道以及大興城與東都洛陽,並且興建長城保護歸附外族。這些都提升了位於關中的隋廷對北方地區、關東地區與江南地區的掌控力,使隋朝各地的經濟、文化與人民能順利交流,還誕生出經濟重鎮江都(今揚州)。外交方面,隋朝的盛世也使得當時周邊國家和境內的少數民族如高昌、倭國、高句麗、新羅、百濟與內屬的東突厥等國都受隋朝文化與典章制度的影響,外交交流以日本的遣隋使最為著名。
2樓:卍世界**者
隋朝是在結束了370年的**對峙局面後重新建立的統一的封建王朝,儘管它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只有短暫的三十六年,但它在法制方面的建設不僅為後來完備的唐朝法律制度全面奠定了基礎,而且它所留下的沉痛教訓也為唐朝初年的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得他們時時不忘前車之鑑,從而開創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顛峰.可以說,隋朝法制是唐朝法制最直接的淵源.近代學者楊鴻烈在其2023年所著《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即對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做了肯定,他指出:
「隋是晉以後統一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那部《開皇律》上集六朝刑典的大成,下開唐人律學的先河,承先啟後,厥功甚巨.再說自五胡亂華,鮮卑族的後魏接著佔有北中國,帶來不少遊牧民族的殘酷刑法,再加上中國曆朝固有相傳的許多制度,到了隋代均經過一番揀擇淘汰,才成功《開皇律》比較進步的五種刑名.」既然如此,隋朝法制理應受到學者們的重視.
但是,由於隋朝存在的時間很短,有關法制方面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限制.此外,由於隋煬帝始終被視為歷史上的暴君,又全面破壞了隋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對這段法制進行研究的興趣,相應地,對隋朝法制的成就則論述較少,對其在歷史上的地位也就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2023年以來,一些學者撰寫**,在分析和闡述隋律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
沈國峰在《略論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興亡史》(《北京政法學院學報》2023年第1期)文中指出:隋初法制的顯著特點有三:(1)刑罰比前代趨於寬緩,律文漸從清簡;(2)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制度;(3)加強了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律來作為實施經濟法規的保證.
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朝後期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對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係進行了分析和總結.
倪正茂的《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遠影響於中外——隋唐立法概況》(《法學雜誌》2023年第4期)一文認為:隋朝立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轉折點.隋《開皇律》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是很寬簡的,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篇目、刑名、「十惡」皆在《開皇律》中定型.
此外,《開皇律》十二篇的內容幾乎全部為唐律所承襲,也為後代所沿用.因此,《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是一個承先啟後的重要轉折點.倪正茂著《隋律研究》一書,是多年來第一部關於隋朝法制的專門著作.
著者在書中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隋律的制定、隋律的內容、隋律的歷史淵源、隋律的階級本質以及《開皇律》的地位和影響等問題.此書的出版,表明法制史學界對於隋律的研究開始走向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略論開皇律的地位和教訓》(2023年《法律史論叢》第二輯)一文,對隋律的歷史地位、進步性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做了較高的肯定性評價,指出:首先,《開皇律》比較準確地掌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對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做了人道化的改革,首創中國法制史上「疏而不失」的盛典.其次,《開皇律》突破歷代封建法律科條煩瑣的特點,鑄成中國法制史上「刑綱簡要」的楷模.
總的看來,隋律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統治的經驗,它在法制上的建立和改革,自唐至明清,為歷代所遵循. 回答者: 付薇臻 - 超級魔導師 十** 加為好友 09-22 05:
14 隋朝是在結束了370年的**對峙局面後重新建立的統一的封建王朝,儘管它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只有短暫的三十六年,但它在法制方面的建設不僅為後來完備的唐朝法律制度全面奠定了基礎,而且它所留下的沉痛教訓也為唐朝初年的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得他們時時不忘前車之鑑,從而開創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顛峰.可以說,隋朝法制是唐朝法制最直接的淵源.近代學者楊鴻烈在其2023年所著《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即對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做了肯定,他指出:
「隋是晉以後統一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那部《開皇律》上集六朝刑典的大成,下開唐人律學的先河,承先啟後,厥功甚巨.再說自五胡亂華,鮮卑族的後魏接著佔有北中國,帶來不少遊牧民族的殘酷刑法,再加上中國曆朝固有相傳的許多制度,到了隋代均經過一番揀擇淘汰,才成功《開皇律》比較進步的五種刑名.」既然如此,隋朝法制理應受到學者們的重視.
但是,由於隋朝存在的時間很短,有關法制方面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限制.此外,由於隋煬帝始終被視為歷史上的暴君,又全面破壞了隋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對這段法制進行研究的興趣,相應地,對隋朝法制的成就則論述較少,對其在歷史上的地位也就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2023年以來,一些學者撰寫**,在分析和闡述隋律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
沈國峰在《略論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興亡史》(《北京政法學院學報》2023年第1期)文中指出:隋初法制的顯著特點有三:(1)刑罰比前代趨於寬緩,律文漸從清簡;(2)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制度;(3)加強了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律來作為實施經濟法規的保證.
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朝後期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對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係進行了分析和總結.
倪正茂的《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遠影響於中外——隋唐立法概況》(《法學雜誌》2023年第4期)一文認為:隋朝立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轉折點.隋《開皇律》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是很寬簡的,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篇目、刑名、「十惡」皆在《開皇律》中定型.
此外,《開皇律》十二篇的內容幾乎全部為唐律所承襲,也為後代所沿用.因此,《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是一個承先啟後的重要轉折點.倪正茂著《隋律研究》一書,是多年來第一部關於隋朝法制的專門著作.
著者在書中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隋律的制定、隋律的內容、隋律的歷史淵源、隋律的階級本質以及《開皇律》的地位和影響等問題.此書的出版,表明法制史學界對於隋律的研究開始走向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略論開皇律的地位和教訓》(2023年《法律史論叢》第二輯)一文,對隋律的歷史地位、進步性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做了較高的肯定性評價,指出:首先,《開皇律》比較準確地掌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對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做了人道化的改革,首創中國法制史上「疏而不失」的盛典.其次,《開皇律》突破歷代封建法律科條煩瑣的特點,鑄成中國法制史上「刑綱簡要」的楷模.
總的看來,隋律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統治的經驗,它在法制上的建立和改革,自唐至明清,為歷代所遵循. 回答者: 崔玉玲 - 超級魔導師 十** 加為好友 09-22 05:
14 隋朝是在結束了370年的**對峙局面後重新建立的統一的封建王朝,儘管它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只有短暫的三十六年,但它在法制方面的建設不僅為後來完備的唐朝法律制度全面奠定了基礎,而且它所留下的沉痛教訓也為唐朝初年的統治者敲響了警鐘,使得他們時時不忘前車之鑑,從而開創了「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使唐律發展到古代法律成就的顛峰.可以說,隋朝法制是唐朝法制最直接的淵源.近代學者楊鴻烈在其2023年所著《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即對隋朝法制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做了肯定,他指出:
「隋是晉以後統一南北的重要朝代,所以那部《開皇律》上集六朝刑典的大成,下開唐人律學的先河,承先啟後,厥功甚巨.再說自五胡亂華,鮮卑族的後魏接著佔有北中國,帶來不少遊牧民族的殘酷刑法,再加上中國曆朝固有相傳的許多制度,到了隋代均經過一番揀擇淘汰,才成功《開皇律》比較進步的五種刑名.」既然如此,隋朝法制理應受到學者們的重視.
但是,由於隋朝存在的時間很短,有關法制方面的史料大多毀於戰亂,因此對隋朝法制的研究受到客觀條件的極大限制.此外,由於隋煬帝始終被視為歷史上的暴君,又全面破壞了隋文帝時期剛剛建立起來的法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者們對這段法制進行研究的興趣,相應地,對隋朝法制的成就則論述較少,對其在歷史上的地位也就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此,2023年以來,一些學者撰寫**,在分析和闡述隋律特點的基礎上,重新審視隋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
沈國峰在《略論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興亡史》(《北京政法學院學報》2023年第1期)文中指出:隋初法制的顯著特點有三:(1)刑罰比前代趨於寬緩,律文漸從清簡;(2)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訴訟和司法制度;(3)加強了經濟立法和司法活動,用刑律來作為實施經濟法規的保證.
文章還詳細論述了隋朝後期法制的破壞,並由此對統治者立法與執法的關係進行了分析和總結.
倪正茂的《集封建法典之大成,播深遠影響於中外—— 隋唐立法概況》(《法學雜誌》2023年第4期)一文認為:隋朝立法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轉折點.隋《開皇律》與秦以來的法律相比是很寬簡的,它促進了中國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如後世封建法典中的篇目、刑名、「十惡」皆在《開皇律》中定型.
此外,《開皇律》十二篇的內容幾乎全部為唐律所承襲,也為後代所沿用.因此,《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是一個承先啟後的重要轉折點.倪正茂著《隋律研究》一書,是多年來第一部關於隋朝法制的專門著作.
著者在書中詳細論述了隋代的法律思想、隋律的制定、隋律的內容、隋律的歷史淵源、隋律的階級本質以及《開皇律》的地位和影響等問題.此書的出版,表明法制史學界對於隋律的研究開始走向深入.
王天木、楊永華的《略論開皇律的地位和教訓》(2023年《法律史論叢》第二輯)一文,對隋律的歷史地位、進步性和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影響做了較高的肯定性評價,指出:首先,《開皇律》比較準確地掌握了歷代封建刑法的規律,對周秦以來的刑罰制度做了人道化的改革,首創中國法制史上「疏而不失」的盛典.其次,《開皇律》突破歷代封建法律科條煩瑣的特點,鑄成中國法制史上「刑綱簡要」的楷模.
總的看來,隋律系統地總結了封建統治階級運用法律進行統治的經驗,它在法制上的建立和改革,自唐至明清,為歷代所遵循.
隋朝 581 - 618
公元581年,二月,北周相國楊堅接受北周靜帝的"禪讓"稱帝,國號"隋",建元"開皇".
隋繼承了北周的強大,等內部安定後,隨即在589年滅南方的陳帝國,結束了二百七十餘年的大混戰,統一了中國,有利於人民的休養生息.因為方塊漢字的聚合力,使不同語言卻相同文字的中國人續連在一起,從此,中國境內各民族結合成一個新的中華民族,再沒有鮮卑,匈奴,羯,氐,羌之分,使新的中華民族更充滿活力.
文帝採取了予民休養生息的方針,使中國迅速恢復了應有的強大.但到著名暴君煬帝楊廣的手中後,徵高儷,開運河,造洛陽東宮.終導致民不聊生,烽火頻起,十八年間,兵變民變和宮廷政變共136起.
有50餘位領袖人物,每人都集結兵力五十萬以上,割據一方,或稱帝王,或稱可汗,互相征伐.最後勝利屬於隋的太原大將李淵,接替隋,建立唐王朝,使中國再度統一.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變法,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著名的女性?
主要有 商鞅變法 王莽變法 戊戌變法。1 商鞅變法 商鞅在秦孝公支援下,於前361年在秦國實施的改革,分兩次進行,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第二次開始於公元前350年,對秦國的崛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 王莽變法為西漢末及新朝時由王莽推行的變法,初始元年王莽接受孺子嬰禪讓後稱帝,改國號為 新 改長安...
四川在中國歷史上地位,宋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
比如說在三國時期的蜀以絲織品稱霸三國.天下未亂蜀先亂,天下巳平蜀未平.宋代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宋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其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所達到的高度,在中國整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之內,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的。封建社會在當時還具有很旺盛的生命力,還處於向前緩慢發展的階段,而不是已經到達了封建社會...
中國歷史上有野生獅子嗎,中國歷史上有本土的野生獅子嘛?
據傳說,舞獅最早是從西域傳入的,獅子是文殊菩薩的坐騎,隨著佛教傳入中國,舞獅子的活動也輸入中國。獅子是漢武帝派張騫出使西域後,和孔雀等一同帶回的貢品。獅子應該是古代人民由貓聯想到的事物,而且古代的舞獅大多數是貓狀的,只是改變了一點點 沒有野生的,但是古代中國是有朝貢進來的獅子的,其中有印度獅也有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