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的內容是什麼

2021-05-27 14:54:42 字數 1633 閱讀 4766

1樓:匿名使用者

初稅畝,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私有土地合法化的開始。

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農具的普及和應用,農業生產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後,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劇增加。實行「初稅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實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稅畝,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產量的10%。

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初稅畝」制度的具體內容

「初稅畝」從字面意義上解釋,就是: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就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

」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徵」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後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徵」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後的農業稅收徵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徵收的起點。

《穀梁傳》對初稅畝評價說:「初稅畝。初者始也。

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

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

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這是對初稅畝的一種否定態度,認為初稅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為。但不管這麼說,初稅畝的實施對魯國經濟實力的及國力的增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之後,魯國還先後推出過「作丘甲」、「用田賦」等稅收政策,各諸侯國爭相效仿。

「初稅畝」的意義與影響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曆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稅畝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稅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這一制度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產力要求下,對生產關係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稅畝制度實施給了奴隸制致命的一擊,為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

2樓:匿名使用者

將土地進行私有化,使私人能夠獲得土地

3樓:匿名使用者

初稅畝的介紹,魯國 初稅畝 的實施有什麼意義

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 公元前594年 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 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屬化的開始。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 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 公田之法,十足其一 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原來 井田制 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 初稅畝 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

初稅畝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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