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時期生產力發展趨勢

2021-03-07 13:53:37 字數 5791 閱讀 4724

1樓:鑫鑫紫

商鞅變法提出並推行了明確的「農戰政策」,即所謂「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農戰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由國家掌握調控土地資源,實行國家授田制,按一夫百畝的標準授予民眾土地,授定之後,設立阡陌封疆,不許私自更動,每個農戶所授土地相同,負擔同等的國家賦稅,即所謂「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通過授予民眾土地並設立阡陌封疆,承認和保護民眾的權益來發展農業生產。為了很好地實現這一目標,又頒佈了戶籍法和什伍連坐法。

戶籍法規定「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什伍連坐法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同時規定「使民無得擅徙」,對民眾進行強制性的人身編制、組織管理和地域控制。

授田制、戶籍法、什伍連坐法相互配套,協同推行,實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和廣大民眾的直接控制管理,實現了土地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的直接接合,勢必會促進農業發展。

第二,釋出墾荒令,鼓勵墾荒務農。商鞅認為「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故為國之數,務在墾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議秦孝公頒佈《墾草令》,推出了鼓勵民眾墾荒種田的20多種辦法,激勵力度很大。

荒地得到墾闢,耕地面積擴大,無疑是發展農業生產的有效途徑。

第三,免役輕稅,保護農業。商鞅主張對農業輕稅,反對重稅,認為「祿厚而稅多,食口眾者,敗農者也」。也反對大興徭役,認為「農逸則良田不荒」,「徵不煩,民不勞,則農多日。

農多日,徵不煩,業不敗,則草必墾矣」,農業就能得到發展。商鞅變法明確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

僇力,意即努力;本業,即農業;復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勞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懇務農生產糧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這是一種很有力的鼓勵措施,因為按照當時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資格免除徭役。

商鞅變法還規定,把100方步(長寬各100步)為一畝的周代畝制,改為240方步(長寬各240步)為一畝,並按照新的畝制納稅,但稅率不變。這樣,農民的納稅負擔實際上就減輕了一大半,自然會激勵農業生產。

第四,改革軍賦徵收辦法,將根據田畝數徵收軍賦改為根據人口數徵收軍賦。戰國時各國徵收軍賦,均依據田畝數為計算單位,即「因地而稅」,根據需要不定期徵收,田畝多者要多交,這實際上不利於墾荒生產。商鞅發現了這一弊端,「舍地而稅人」,將秦**賦改為按人口徵收,「開始實行定額、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徵收軍賦的辦法。

與『因地而稅』相比,這樣做,在提倡開荒時,解除了增加墾地會加重軍賦負擔的顧慮,有利於促進人們擴大耕地面積,對發展生產有積極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軍功拜爵,激勵農戰。商鞅變法規定,秦國民眾晉爵標準非農即戰,別無他途。《商君書·農戰》載:

「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官爵也;……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從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農戰,則無官爵。」這就是說,要想獲得官爵,只有依靠務農和作戰。

依靠務農而獲得官爵,稱為「入粟拜爵」,具體方法是:「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

」「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眾有餘糧,可以向**捐獻,**根據捐糧的多少授予級別有差的官爵。依靠軍功而獲得官爵,稱為「軍功入爵」,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

軍功爵共有二十級,一級曰公士,斬得一個甲首,即可被授予,並得到實際利益:「爵一級者,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擴大,還可得到一個沒有爵秩的人為自己服定額無償勞役,即所謂「庶子」。從第一級公士到第五級大夫,依此遞增。

從第六級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級爵徹侯,可按照等級食邑食稅,「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這種制度之所以有威力,關鍵在於它是由國家不斷進行財產和權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級爵位的實際利益是落實在土地、賦稅、徭役的分配以及個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糧食**,保障務農者獲利。《商君書·外內》載:「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食貴則田者利,田者利則事者眾」,通過提高糧食**來保障農民利益,來激勵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增加務農人數,從而鞏固農業生產。

第七,採取強硬措施懲罰妨害農業生產的行為。商鞅第一次變法時,明確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事末利」,指從事工商業經營;「怠而貧」,指由於怠惰而致貧致窮;「舉以為收孥」,是加以糾舉,並將其自身連同其妻子、兒女籍沒為官府奴隸。

懲罰是相當嚴厲的。商鞅變法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規定一個家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兒子,成年後,必須分財別居,自立門戶,各自耕種生產,否則要加倍徵收其軍賦。「其目的在於劃小生產規模,確立以小家庭為單位的農民經濟,鼓勵各自謀生,努力從事生產」。

《商君書·墾令》還明確禁止聲色娛樂下到各縣,保障農民心志專一地務農;禁止怠惰之民遊手好閒,妨害農事;禁止僱用傭工;禁止大興土木;禁止官吏擾民,等等。

農戰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賦役政策、爵秩政策等眾多領域,多為強制性法令,強力推行,不容討論。農戰政策之下,肆力農耕和勇敢殺敵都可以獲致較高的社會地位和政治經濟利益,使秦國民眾「喜農而樂戰」,極大地調動了民眾務農和作戰的積極性,使秦國「民以殷盛,國以富強」,增強了國家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崛起於六國之上,「其後卒並六國而成帝業」,實現了富國強兵、一統天下的核心目標。

農戰政策把重農與重戰統一起來,亦重農亦重戰,但重戰又為核心,重農與重戰之間有所偏重,重農服務於重戰,為重戰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重戰才是要實現的核心目的。這種政策內部的偏重,勢必將農業經濟納入到為戰爭服務的軌道,勢必使社會經濟軍事化,使秦國變成了一個大兵營,出現了全民為兵、全民重戰的極端化情形,當時即被視為「虎狼之國」。商鞅身後,這種極端化情形繼續發展,在秦始皇一統天下後也沒有得到調整,而是越走越遠,越來越極端,最終社會經濟被無休止的戰爭吸乾了脂血,成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商鞅變法損害了秦國舊貴族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秦孝公死後,反對變法的秦國舊貴族殘酷地殺害了商鞅。但是,「商鞅雖死,秦法未敗」,變法所採取的政策措施已不可逆轉。商鞅身後的秦國繼續推行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等,「兵革大強,諸侯畏懼」,成為戰國七雄中最為強大的國家,終於在公元前221年完成了全國大一統,建立起皇帝集權**的秦王朝。

秦王朝的建立,順應了當時歷史發展的大勢,順應了廣大人民希望結束列國稱雄而過上安定生活的強烈願望,即所謂「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商鞅變法及其所推行的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具有重要的歷史貢獻和歷史意義。

但是,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的偏重性也很嚴重,前文已有所分析。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是將經濟政策和軍事目的結合在一起的,重農和抑商,都是為國家的兼併戰爭服務的,都不是單純的經濟政策,而是為國家軍事目的服務的經濟政策,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經濟軍事化的政策。這種政策勢必會將社會經濟執行納入為戰爭服務的軌道,這種納入又勢必會將社會經濟發展引入危險之途。

由於戰爭的巨大消耗,隨著戰爭的持續,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也勢必為戰爭所吞噬。當戰爭對社會經濟的吞噬到了竭澤而漁的時候,其必然後果是社會經濟崩潰和國家統治崩潰。就社會經濟與國家統治間的關係而言,採取強制手段推動社會經濟沿著軍事需要、統治需要的方向發展,勢必會扭曲社會經濟發展的道路,極大地傷害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直至政權因經濟崩潰和矛盾激化而被推翻。

秦王朝建立後短命而亡,證明了農戰政策和抑商政策偏重性的致命危害。

商鞅變法---農業發展

2樓:荊多露露

春秋戰是中國歷史上大動盪、大變革的重要時期,社會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而使整個社會呈現出全新的面貌。那時候,鐵製農具和牛耕出現並逐步推廣,加上興修水利、農田施肥等措施,大量荒地得到開墾,農業生產有了較大發展。手工業技術日益進步,冶鑄、紡織、漆器工藝等都有新的成就,商業也日趨活躍,邯鄲、臨淄、宛、陶等城市成為繁華的商業中心。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確立,進一步削弱了人身依附關係,一起社會階級關係的變化。舊貴族勢力開始分化,有的沒落,有的向新興地主轉變,社會上出現了自耕農等新興階層。新興地主和自耕農要求打破束縛,進一步解放生產力。

衛鞅變法的歷史作用是什麼

3樓:仔迷

商鞅在秦國的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變法中最徹底的一次,從本質上說是一場地主階級的政治革命。雖然在秦孝公死後,舊貴族殺害了商鞅,但是由於商鞅變法順應了封建制發展的趨勢,順應了地主階級要求,新法仍在秦國持續推行。「秦婦嬰兒,皆言商君之法」正是對此的真實寫照。

商鞅變法使封建制在秦國得以鞏固和發展,使貧窮落後的秦國一躍成為當時諸侯國最先進的國家,為以後秦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對於商鞅變法的內容,我**一些自己的感想:

一 「令民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即市是在按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的編戶制基礎上,建立相互告發而同罪連坐的制度。商鞅這一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使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鄉邑大治。」這樣就加強了封建集權的政治力量和對廣大農民的**統治。

但商鞅過於重法,輕罪重刑。正如《史記*商君列傳》所寫:「商鞅內刻刀鋸之刑,然深斧鉞之誅,步過六尺者罰,棄灰於道者被刑,一日臨渭而論為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給廣大貧苦農民帶來了沉重的災難,「號哭之聲動於天地,畜怨積仇比於丘山。

」為秦國二世而亡埋下了禍根。

二制定軍功爵制。軍功爵制的出現和確立,在先秦時期軍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新的軍功爵制是以國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制度,它不同於舊的世卿世祿制「份地制」,新制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役者。這樣就激起了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欲望,從而起到了增加軍隊戰鬥力的作用。

在新的軍功爵制中,「親親尊尊」原則正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取代,在量功錄入時堅持以功為主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同時軍功爵制在原則上排斥血緣宗法關係,所以賞賜範圍較以前擴大了,不在侷限於少數舊奴隸貴族,因此參戰的將吏,士卒,只要有軍功,都在賞功酬勞之列,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的條件。客觀上,也對舊的「世卿世祿制」的瓦解,起立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三 重農抑商,獎勵耕織,鼓勵墾荒

四 「開阡陌封疆」就是廢除井田制,把原來百步為畝的「阡陌」和每一傾田的「封疆」統統破除,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重新設定「阡陌」和「封疆」,這一政策的實施適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秦國正式廢除了井田制,確認了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所有制,使封建生產關係得以正式確立,進一步肯定了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勢力。

五 推行縣制,設定縣一級的官僚機構。

商鞅「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 丞,凡三十一縣,」通過縣的設定,把領主對令邑的政治特權收歸**,該措施配合了「廢井田,開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證了土地私有。同時也鞏固了**集權的封建統治,削弱了豪門貴族的地方權力。

六 統一量衡制。

這一政策使全國上下有了統一的度量準則,為人們從事經濟,文化的交流活動提供了便利的條件,而且也有利於地方割據勢力,對於統一賦稅,俸祿制和發展商業,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七 燔詩書而明法令,實行***策

商鞅這一愚民思想和愚民措施在戰國時期的秦國確實起到了打擊阻撓變法的舊貴族,幫助秦國富國強兵,最終使秦國統一天下等積極作用,但是在秦國封建政權徹底確立以後,它對於整個社會帶來的消極影響就越,來越明顯地凸現出來,即不利於社會生產的進步,鉗制了人們的思想,妨礙了文化的發展。

由此可知,商鞅變法的積極影響大於消極影響,對秦國乃至以後的中國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就像《史記*商君列傳》對於商鞅的評價:」秦孝公保餚,函之固,以廣雍州之地,東並河西,北收上郡,國富強兵,長雄諸侯。

周室歸籍,四方來賀,為戰國霸君,秦遂以強,六世而並諸侯,亦皆商君之謀也。夫商君極身無二慮,盡公不顧私,使民內急耕織之業以富國,外重戰伐之賞以勸戎士,法令必行,內不阿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

商鞅變法對我們的啟示是:當社會生產關係不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時,就必須進行改革,改革是強國之路。同時我們也要吸取它的教訓即「恃德者昌,恃力者亡」,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必須把法治與德治結合在一起,這樣才能使國家繁榮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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