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能有自己的隱私嗎,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2021-03-10 19:41:59 字數 5189 閱讀 6916

1樓:華律網

嚴格bai意義上說

,夫妻du之間應該有隱私zhi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

dao利。所回謂隱私,就答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各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也bai是一個爭論不休的

du話題.

有人認為,夫妻之zhi間需要有一dao些個人空間,可以保留一版些自己的隱私;而有權些人認為,既然結為了夫妻,就不應該存有什麼隱私,應該什麼都得告訴對方。

本人認為,夫妻之間應該是需要彼此信任和尊重,而不應該猜疑對方,或者**對方的一些通訊工具等等。幸福就像抓在手裡的沙子,如果你抓得越緊就會漏得越快越多。非洲有一種豪豬,渾身有尖利的大刺,但冬天的時候他們要互相靠近取暖,但一互相靠近,大刺就會傷害到對方,於是就只能分開,但一分開又很冷,然後又靠近,又分開。

就這樣,他們終於找到了一個很好的辦法,就是它們終於找到了一個對對方傷害最小,而又能互相取暖的距離。

婚姻也是如此,只有給對方適當的空間,才能夠保持愛情的甜蜜,婚姻的新鮮!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了。其實每個人心底都有一塊不為人知的**地。它是人賴以生存點綴生活的一絲寄託。

誰都無權剝奪這點做人的權利。更何況夫妻共處的前提就是互相尊重、理解、體諒,所以應該給對方留有一個空間。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能有自己的隱私啦!中國法律中的隱私法有說!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滿意就採納我吧?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有人說過:過於愚蠢的坦誠,比理智的沉默更容易惹是生非

6樓:科技領先讀

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嗎?聽聽過來人的說法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7樓:蠶她爸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係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範圍內的個人資訊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範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係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係,為了保證夫妻關係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範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係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範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係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係的根本性標誌。

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併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係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

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裡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

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裡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裡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

或者是通過檢視手機簡訊、通話記錄瞭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祕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法律規定:《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樓:

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理論界認為夫妻之間也還是有隱私權的。

隱私權,王利明先生認為,指的是「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1]「。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對於涉及到另一方權利的相關資訊應當向對方予以說明而不應當予以隱瞞,但是對於與另一方無關的相關資訊享有自主決定是否予以公開或說明的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賦予的隱私權是肯定有的,只是具體到自己的問題時候,尤其你們是夫妻,你也不能依靠法律呀。

你可以好好的和你丈夫談談。

再說了,你**上什麼都沒有的話,讓他去查好了,有什麼可害怕的。

如果有問題,我就不說了。

12樓:黃羊

法律上是有的,但是如果沒有的話,兩個人在一起會更快樂,換句話說,彼此忠於對方在這個年代是不容易做到的,盡力而為,如果沒有什麼事情,就算他檢視也不會有什麼關係,時間久了他查不出什麼也就不會再這樣了。

妻子也應該感到幸福,他是因為關心你,怕你離開他才這麼做,如果他對你的任何行為不聞不問,你會很放鬆很開心嗎,他只是過渡緊張你而已。

13樓:baby太可怕了

法律上是有的.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隱私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資訊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夫妻之間需要有自己的隱私麼,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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