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實務研究
復 1、給他人
介紹工程制,收取介紹費是合法的。
2、個人通過合法的私人關係,通過正當的途徑,為他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屬於居間服務,介紹人與工程承包人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係。介紹人經過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權收取報酬。
3、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2樓:逝去的狂野
你的身份如果定位在施工人或者承包人,不要求相關的施工資質或資格,不作為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單純提供資訊服務中介的話,不違法
3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不違法,但建議起草個居間合同
這樣你的權益更加有保障
祝好運!
我給朋友介紹了一個8億到10億的工程,我應該拿多少介紹費?怎樣拿?
4樓:葉小五_哥
你是不可以拿bai介紹費的,因
du為根據相關規定,任何zhi單位或
dao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版取工程「介紹費」是權犯法的。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索承回扣、弄虛作假。
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
還有如下《關於加強建築市管理的暫行規定》於2023年11月21日被建法[1991]798號文《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廢止,但《管理規定》第5條同樣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承發包活動中行賄**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紹工程任務為手段收取費用」。
據此認為,對於任何個人或單位借介紹工程為名收取費用的行為因違反該《管理規定》第5條的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
我喜歡他,他卻把我介紹給別人,我心都碎了,我該怎麼辦
鼓不打不響,話不挑不明,之前為什麼不表白?如果表白了他還這樣做,那就不值得為他心碎,把他從你心中的朋友名單中劃掉。強扭的瓜不甜,強求的愛情不會幸福的,所以既然他這樣對你,你還是放手,去找其他人吧,免的傷了自己,我之前也喜歡過一個女孩,我就是為了考驗她,就把她介紹給朋友,看她同不同意,結果她沒同意,然...
我能不能把我女朋友介紹給別人做女朋友
不可以的!你是想和你女朋友分手嗎?若是你想與你女朋友分手,最好兩個人當面說清楚,而不是把你女朋友介紹給別人做女朋友!若是你沒有和你女朋友分手的想法,那麼你把你女朋友介紹給別人做女朋友,既會傷害你女朋友,又會給你自己戴綠帽子!所以,你不能把你女朋友介紹給別人做女朋友!你女朋友沒意見麼,你喜歡帶綠帽子麼...
女朋友第一次是我拿的和我分手之後別人介紹了男人給她,不久之後在一起了還睡了幾晚,我一直放不下她
你介意證明你的愛比較自私,這個女孩子也不自愛 偷偷找個也睡幾晚,這樣心理就平衡了 既然你介意她,她又和別的男的睡過覺了。你就不該再找她了,這樣對你們兩人都有好處哦!女朋友把第一次給我了 但是後來分手之後她又和另一個男人睡了並且打過一個孩子 現在又在一起了 該怎麼辦 這樣的女人 我勸你別要 原則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