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濫用職權屬濫用職權罪嗎

2021-05-22 06:38:25 字數 479 閱讀 5120

1樓:未來法律

您好,在特殊情況下履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時,可以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主體內。

根據全國人民代容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罪的規定。

警察濫用職權判幾年,警察濫用職權 怎麼辦

你有誤解。警察不能行使司法權,對嫌疑犯判刑。如果目前案子還在公安局,那就意味著該案尚在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結束,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至於是主犯或從犯,會在偵查階段定性,如果檢察院認為定性不當,將發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當然,即使檢察院也認為是主犯,在法院審理時,被告及其辯護人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