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中男方經常給錢女方,但男有困難,女方都不幫忙,女方愛男方嗎

2021-05-22 09:41:09 字數 5927 閱讀 9054

1樓:愛惜飛蛾

一面倒的愛註定沒有幸福可言。

2樓:匿名使用者

寶貝!不要隨便給她錢花,她愛你的錢勝過關心你!

3樓:匿名使用者

在你問這個問題的時候你心中已經有了答案,只是你不願意面對罷了!能不能再勇敢點。。。相信自己!

4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互相相愛,要同甘共苦,才有好將來的

談戀愛時女方有困難幫助女方的錢女方應該返還給男方嗎

5樓:汪星人

如果你們奔著結婚去的,沒必要還吧

6樓:花火的心

作為道德上來說應該還!

7樓:enjoy熱舞青春

如果說我女朋友,我就不會像她要

8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結婚了就不用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真愛不珍愛都應該還。這是道德問題。男方要不要就是另一回事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真愛。錢不錢都不重要。

戀愛中男的一直用女方的錢,有必要維持嗎?

11樓:有問找答

你好,感情這個東西維持感情我覺得前提就是愛。如果這個男的他一直用你的錢,也不覺得愧疚,然後就是一直在用一直在沒有底線那麼沒有必要我覺得。時間比較短的話,然後他也非常上進去努力,那沒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男的,肯定想維持;如果你是女的,肯定不想維持。能問出這個問題,其實心裡已經有答案了。

13樓:最愛

看男生,他是否在為更好的生活為夢想拼搏著或是頹廢在家。看女生是否可以忍受,女生是什麼心情,自己是否心甘情願,是否願意為男生奉獻。

男方家裡有困難,女方能不能幫助一下

14樓:匿名使用者

適當幫助下應該的,至於幫多少自己把握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幫忙,男方也會感激不盡呢!女人原意嫁了,女方條件好,可以主持大局。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什麼事,能幫一定幫。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7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8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9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0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之間,誰花錢多了?如果總是男方花錢比女方多,那女方還有尊嚴嗎?談戀愛的整個過程應該怎麼

23樓:手機使用者

男女之間談戀愛花錢的問題,我想是這樣的。男方對女方花錢體現男方對女方的愛才善於花錢。女方對男方茩錢又屬於女方對男方的愛。

但是這雙方也有各人有錢多錢少的問題存在。也有相互考驗對方是否對自已關心和愛的問題。

24樓:巴衛雅鹿

我覺得要是兩個人真心誠意的交往男方為女方花錢那是應該的,而女方總是不體諒你總為她花錢也是滿厚臉皮的,要是這樣我覺得還是aa比較好

25樓:1982黃明

看愛對方的度來計算,男追女應該花錢大方一點,女追男就看男方有意思接受嗎?當然還得看自己手頭上的錢來計劃了。

26樓:嵐男

男方花錢多,首先要男方願意。戀愛的過程中因人而異,不是男方錢花的多就是女方沒有尊嚴。只要不是以純純的金錢為目的的交往就行

27樓:手機使用者

現在的戀愛用錢壓稱了,

還叫戀愛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了愛,錢是身外物,只有倆人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沒必要算得太絕對,只是別老是接受不給予就行,有條件男方多付是好事

30樓:丹丹

我覺得在男方有錢,肯定是男方,如果男方沒錢,自己給,當然,這一切要是真愛

31樓:手機使用者

捨不得為你花錢就沒有必要跟他談戀愛

32樓:槍帶珠

那個方便就那個出啊!

跟一個男的談戀愛,他拿了5千塊錢給女方,後來女方發現男方很不靠譜就結束了戀愛,男方就逼迫女方還5

33樓:淚痕

如是男方自願給的不還,如借的要還

34樓:狼大王上山

如果他抄沒借據的話可以不

襲還。他是心理不甘心bai所以去報復你。他這樣du行為你可zhi

以報警。這樣他就會怕了。dao他現在屬於違法的。威脅就是違法的行為。你可以把這些證據收集一下。可以告他的。當地有法律援助。是免費的。希望可以幫到你,

35樓:泡麵蹲樹下

五千也不算多吧。借了也得還。不然鬧開了女的名聲多難聽。還了也改變不了別人的看法。。。

36樓:大嶺山坐幾路車

按理是要還回去的,要不女方問問別人藉著還給男方先吧,不然鬧大了還是女方家比較丟臉呢

談戀愛時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要還給男方嗎?如果男方要求還,這樣的男人還能要嗎?

37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後還要錢?真不要臉!你還問能要麼?當然不能要!

38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男人嗎、?那是你心甘情願花的又不是她要的。。。

39樓:指尖誰許的妖嬈

要我還,給他4000不樂意要我咐脊再給7000,網購的錢都是9.9,13.9,等著橡簡慧這樣加起來得,辦手機卡得費用,50等等,還有樑答吃飯啥的,都想要

40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的。如果要求還,這種男生你白喜歡了。

41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 你做我女朋友 我不用你還 哈哈 開玩笑滴

42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我啊、還是不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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