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看不懂什麼是有瑕疵的民事行為,法律術語上沒見到過「有瑕疵的民事行為」一詞
效力有瑕疵的三種民事行為的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三種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分別是效力待定、可撤銷以及無效的。這三種民事法律行為之所以是效力有瑕疵的,是因為它們都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某個民事法律原則和精神。效力待定主要是為了實現意思表示的完整、真實,允許當事人變更自己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的情形是因為出現了損害當事人意思真實的情形,為了實現誠實信用這一精神,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無效的行為是因為其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等。
民事行為效力有哪些分類
3樓:最愛彩虹糖
1、無效的民事行為;
2、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4、附條件或期限的民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行為效力包括四種
1、有效;
2、無效;
3、效力待定;
4、可撤銷。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效力不同,民事行為可以分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無效的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型別和區別
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有哪些?
簡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6樓:吾本漁樵
(一) 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是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對他回人權利標的所為之處分行為答,該行為若經有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有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為無效。
(二) 欠缺**權的**行為
無**權人所為之「**行為」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後追認,就成為名正言順的「**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為對行為人生效。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三) 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四) 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實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這類行為若獲法定**人追認,即變為有效法律行為,反之,無效民事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型別:(1)民事行為能力欠缺;(2)處分權欠缺;(3)**權欠缺;(4)債權人同意的欠缺。
瑕疵的法律行為類別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欲為有效,須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三項條件。只要其中任何一項條件出現瑕疵,就有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其中,法律規定為無效的,自始無效;因欠缺其他有效要件,法律規定為效力未定和可撤銷兩種民事法律行為,並非一律當然無效。
對該兩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規定了一定的補救措施。按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要求,當事人予以追認或者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即可使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有效,使效力未定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達到當初預期的目的,或者使其歸於無效。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該行為是指行為因欠缺某種有效要素而致使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其主要特徵是行為的法律效力不確定並可補救,一經享有追認權的人予以追認,便自始有效。
1、因行為能力欠缺的: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閱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據此,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經法定**人追認後,也視為有效。
2、處分權欠缺的: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其效力取決於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和無權處分人的事後權利狀況。
3、**權欠缺的:民法通則第66條、合同法第48條分別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以後以被**人名義實施的行為(或訂立的合同),若經被**人追認則有效;未經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表見**在善意相對人選擇前,也屬效力待定的行為。
4、代表權欠缺的:即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代表許可權對外實施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型別有二:一是若經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追認有效;二是在第三人善意的情況下,即第三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代表權欠缺的事實,該行為有效,無須經過追認。
5、同意欠缺的:即經事先取得權利人同意而為的行為。如未取得同意,其行為當為無效。
若權利人追認,則為有效。如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對於效力未定法律行為,各權利人若為追認,則須以明示的方式為之,不存在預設或推定的追認,且須向相對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若為拒絕,則可以明示方式、默示或推定方式為之。
決定和未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並非追認權人單方獨有,追認權人的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即相對人得知法律行為有效力欠缺的事實後,將此事實告之追認權人並催其在一定期限內追認或拒絕的確定意思表示的行為。合同法在欠缺**權的催告期限中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該行為指因民事法律行為基於法律規定之效力瑕疵而由行為人行使撤銷權使其效力歸於消滅的行為。其性質屬於相對有效的行為,在權利人行使撤銷權並由司法機關撤銷之前,它是已生效並受法律保護之行為,而一旦裁定撤銷,其效力才歸於消滅。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依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屬可撤銷行為。
撤銷權在下列兩種情形下消滅,使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質固定下來:
1、當事人在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的:《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可變更或可撤銷的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使可撤銷行為變為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人不得反悔。
對於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選擇撤銷或變更,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不得撤銷。
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和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社 會公德 四 形式合乎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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