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時出車禍 責任車方80,員工20員工單位應負什麼責任

2021-03-30 12:36:35 字數 5940 閱讀 9830

1樓:蒼茫中的塵埃

你好,可以申請工傷,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上班期間因工作需要外出出車禍,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呢

2樓:

根據交通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員工是否有權享有工傷待遇?如果是非員工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屬於工傷的。所以現在就看事故認定書對於責任是如何認定的,員工無責或者次要責任都是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員工主要責任或者全責那麼是沒有權利享受工傷待遇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該事件中雖然有過錯,但工傷認定實行無過錯責任保險,該員工屬於完成工作任務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該員工是完成工作任務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不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傷害,交警的責任認定結果與工傷認定無關。

工傷認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該員工被認定為工傷,不影響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規定對該員工違紀行為進行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屬於工傷的問題,與交警隊無關,詳細可來電諮詢 劉律師

員工下班出車禍,責任方賠償後,員工單位應怎麼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進行工傷認定:

交通事故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交通運輸、服務業、野外作業等工作人員的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往往不是固定的,隨時都可能外出工作,因而很可能在外出工作途中遭遇到交通事故,那麼這種情形就涉及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通俗地說,凡是受到單位指派外出辦事,在辦事路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工傷。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所謂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單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班去單位及下班回家的途中,故如果是下班後外出辦私事或者會友的途中等情形,是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而所謂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既可以是職工正常駕駛或乘坐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事實依據就是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交通事故中不屬於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工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職工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

2、職工無照駕駛或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的;

3、職工其他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工傷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免費法律諮詢****tairenls.

***網,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工傷認定之後,按照工傷等級進行具體賠償。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方和單位應負哪些責任?

6樓:樑晨律師

新的工傷保險來條例2023年1月1日開始實行源,要看你是什bai麼時候發生du的事故了zhi。

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dao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所以要看你在事故中是不是負主要責任。

7樓:徐英俊

根據新的工傷條例,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話不算工傷。否則還是工傷。

8樓:仁義江湖

首先是事故車主,沒有事主的找單位,反正不用自己扛

員工上班時間出車禍單位已認定工傷,本人負次要責任,單位是否應該給開支

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需要給開支,要賠償。

出於人道也要給開支,我這麼認為的。

10樓:

這必須的啊,不給就官司!

上班時間出車禍,對方全責,但對方估計無賠償能力,單位應該怎麼負責? 5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12樓:布衣律師

單位承擔應付的工傷待遇。單位墊付的費用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追償(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但一次性殘疾賠償金等其他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其他賠償並不衝突,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是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再鑑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在臺資企業上班的,在去上班的路上出了車禍,我倆都是電瓶車,她負主要責任。我確定是工傷,她家窮,在這種情況下,在處理交通事故之前是做工傷傷殘鑑定好還是司法機構做的傷殘鑑定好

員工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單位應負什麼責任

15樓:柯悠皖

職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如果本身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用人單位只能享有交通事故賠付(單位不再賠付)。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基本介紹】

汽車等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造成的人員死、傷或物損事件。

交通事故在廣義上還可包括鐵路機車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但習慣上僅指公路運輸和城市交通中[1]。

事故種類與標準:

按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損事故兩種。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員死傷的事故。世界上多數國家規定,因交通事故受傷者不須住院**的列為輕傷,須住院**的列為重傷,在30天以內死亡的為事故死亡。

以經費損失計算事故的標準,各國甚至一國不同地區都不相同。美國有的州規定總的經費損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為事故。

中國現在規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損失高於20元,在公路上直接損失高於50元的事件才為事故。

【事故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16樓:毛秀才嗎

單位沒有責任,但是如果上下班路上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由工傷保險支付相關醫療費等。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單位必須負責應由工傷保險承擔的相關費用。

17樓:呆到一種境界

單位沒責任。

責任在交警開的認定書上寫明白的。

夠工傷標準的話單位可以代為申報工傷而已。

18樓:呼嚕哥要唱歌

既然是交通事故就應該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責任,除非用工單位在此過程中有過失或過錯

19樓:綠色草原之

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是工傷,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員工下班途中出車禍自己主要責任單位需要承擔責任嗎

20樓:

員工的主要不屬於工傷,單位不承擔責任,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

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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