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發生交通事故,都過去5天了為什麼交警還不打電話叫我去提車

2021-04-08 18:28:52 字數 5458 閱讀 851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有程式的。不管怎樣,首先要認定到底是誰的責任。還要看你的手續是不是完備?

保險是不是齊全?都要按合理合法的手續來辦才行。這樣到最後只要,沒有什麼問題,我相信會把車子提出來的。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什麼時候可以取回?

2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3樓:哇哎西西

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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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保全以後如何處理:

第一,交警部門對肇事車輛採取保全措施必須根據受害人的申請,而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同時,可以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肇事雙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來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擔保,如果肇事車輛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話,則無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責任的話,則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二,肇事車輛畢竟是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工具,如果對肇事車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會影響肇事方的生產經營或生活時,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車輛的,可責令肇事方提供擔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擔保後,方可對肇事車輛予以放行。

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應及時與交警部門聯絡,瞭解肇事車輛的情況和去向,以及財產保全的情況。對肇事車輛已經採取保全措施的,要及時辦理肇事車輛的移交手續。

4樓:xyz微笑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警察要扣車的,扣車的目的是進行車輛檢驗,檢驗完畢,如果對方沒有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取回車了。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車輛一般20天,最長不得超過30天(車輛與行駛證是一體的)。駕駛證是15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6樓:幻宇晨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7樓:大仙林

事故認定書出了,交警就應該通知車主取車。交警不需要得到傷者同意才放車。

8樓:匿名使用者

事故認定一般7個工作日久會出具

當然嚴重的交通事故需要另加時日

像這種兩人輕微傷一般不大會扣車,當然按規定是可以扣的主要交警還是有決定權的,像這種小事協商還是好處理的你開車傷到對方,多少顧及對方的情緒

即使你有理,說話應該客氣點,要不然麻煩都還是自己,你說是吧

9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也遇到這個情況,請問最後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了,交警不讓我提車,必須5天以後才能提,交警屬於違法嗎?對方未申請保全

11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規定是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3個工作日後,對方沒有提出保全的話,才可以提車。如果是今天下達的認定書,對方不提出保全的話,就是下週一才可以提車,這個是法定程式。交警的做法沒有錯。

投訴的話,可以找交警隊領導,交警隊督查辦。

為什麼交警大隊不出責任認定書了?

12樓:勤奮的陸

因為交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是不敢輕易下認定書的,如果搞錯了他們就麻煩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事故認定書是有時間規定的,你對照下面的規定,如果超過時間,你可以到該公安局的法制、督察等部門投訴該交警不作為。

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相關規定:

1、 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作出。

3、 對於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

2、 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鑑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鑑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 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製作,需要鑑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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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21日。

此前有**報道提出,身份不明的流浪漢遇車禍身亡,民政部門或慈善機構等單位是否有權求償?徵求意見稿明確予以否認,規定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人民法院綜合分析過錯認定責任。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鑑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資料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攬人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同時提出,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計程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

徵求意見稿明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且該缺陷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根據道路缺陷與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參考資料:人民網▬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擬規定:事故責任不只看認定書

13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

是不敢輕易下認定書的。

一、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的時間,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相關規定:

1、 交警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

2、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作出;

3、 對於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得出結論之日起五日內作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能延遲做出的情形:

1、 侵權車輛和侵權者身份不明,即無法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2、 案件需要檢驗或者鑑定的,據法律相關規定檢驗或鑑定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

一般期限為20日,超過的需經上一級部門批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3、 除了因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外。

一般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在10日內製作。

需要鑑定或檢驗的一般在20日左右,特殊情況最長的會需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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