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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08:31:00 字數 6973 閱讀 226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向別的公安局問問,北京的110,010110

什麼樣的證據才被稱為有效

2樓:遠航的帆船兒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應該具備

「三性」,「三性」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有時,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

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一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2、證據的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籤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

(3)證據的**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式是否合法等。

3、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絡。依據聯絡的緊密程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在庭審質證時,不僅要從證據本身出發,對證據進行質證,而且也要從程式上,對證據進行質證。比如,對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如果一方的舉證不是在舉證期限內的舉證,或者不屬於「新的證據」的範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質證。

3樓:板弟弟

1、證據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標準如下:

2、《民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4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合法法,客觀性,關聯性的證據就是有效證據。

5樓:自由拉拉

法院說你有效就是有效的

無效就是無效的

什麼話都有法院說的

想讓其有效,找關係去吧

反正中國的法律不是我們老百姓的法律

是有後臺,有關係人的遊戲

中國的法律只是約束我們老百姓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以上要按照舉證責任原則進行。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

7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種類不是根據證據**劃分的,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被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根據證據材料的**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須達到證明物件不存在真偽不明的狀態。

反證: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只需使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於案件事實,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

傳來證據:間接**於案件事實,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等非第一**的證據。

9樓:找法網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類: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種類,即證據的形態、形式或型別,是根據證據特定的性質、特點、典型特徵而確定的,是對具有同樣特徵的證據的概括。其劃分依據就是證據本身特定的性質、特點、典型特徵。

13樓:匿名使用者

回去複習《刑事訴訟法》第42條 證據及其種類.

14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種類有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鑑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7種 根據主體的不同劃分!

15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物證、言詞證據。etc

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的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17樓:未來法律

您好: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

什麼能成為法庭證據

18樓:空嵐沫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和表現形式,將

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19樓:正氣長春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法律上,什麼證據算是出軌證據?

20樓:華律網

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婚外情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1、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郵件、婚外情一方寫的認錯書或者***、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郵件2、物證:婚外情一方會第三者親密的**、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通訊記錄等等;3、視聽資料:

對方與第三者在公眾場合親密的錄影、有婚外情一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4、證人證言:婚外情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內的其他人的證言,如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21樓:匿名使用者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

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

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處公證,在起訴離婚時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等外遇證據是很難被法院採信的。

2、保證書或***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這類保證書或***是會被法院採信的。

3、**

因為婚外情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請偵探公司拍**,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婚外情證據的合法性,已達到在法庭離婚時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證據的目的。

4、錄影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影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影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5、錄音

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為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擴充套件資料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電子資料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釋出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2]  。

視聽資料是以模擬訊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儲存的資料,例如錄影、錄音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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