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老總達到什麼級別多少錢才能判刑剛上老多月就被抓起來了!現在拘留,會不會判刑

2021-04-11 01:59:53 字數 4077 閱讀 2229

1樓:匿名使用者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抓獲並有確鑿證據的話,要罰款50—200萬,判刑10年以下)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看證據和具體情形等。

做傳銷被抓,已經達到老總級別了,會被判多久

2樓:愛上牽你的手

根據《刑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刑法條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傳銷被抓,拘留多長時間會被判刑啊?

3樓:華律網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

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要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理:

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而言參加傳銷的普通人員是不按非法經營罪來處理的,本罪只處理帶頭分子、主要成員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樓:祖訪曼貫芝

你好,這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以前有過很多類似案例,在沒有人身傷害的前提下,一般都是判刑一至兩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建議分開吧。這個傳銷進去一旦被**,後半生隨時會**,別把自己後半輩子搭進去。

刑事制裁幾乎是鐵板釘釘了。區別就在於判多少以及能否緩刑的問題。做傳銷的人,某種程度上比賭徒和癮君子更恐怖。

5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多關幾年,放出來又害人!

6樓:七臺河李陽平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網際網路電子資料,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專案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於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係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係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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