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婚禮古名「六禮」,即《儀禮士婚禮》疏所說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是婚事進行過程中的六個程式。按照禮經規定,在行六禮之前應先遣媒人通辭,稱為「下達」,獲得准許後才能依此程式按部就班地進行。六禮各有不同作用,據《藝文類聚》卷四○《禮部下婚》引《鄭氏婚禮謁文》採用較通俗的解釋說:
「納采,始相與言語,採擇可否之時。問名,謂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
納徵,用束帛,徵,成也。請期,謂吉日將,親迎謂成禮也。」儘管說得不夠清楚,但總的看來不過是婚姻之家從初達成協定後不斷往來接觸,直至婚姻完成的一些名目。
且六禮雖始終被列入歷代朝廷正禮,在後世看來卻並不完全實用,所以有些便不免空存其名,有些卻被充實以不同內容,書儀中的通婚書便是其中之一。
通婚書又稱通婚函書,在趙守儼先生的文章中曾經有過介紹,並認為頗似後世的庚貼,但對其與古婚姻六禮的關係語焉未詳。敦煌書儀中出現的通婚書,其具體樣式如p.3442杜友晉《吉凶書儀》所示:
通婚書皆兩紙真書,往來並以函封。
月日,名頓首頓首。闊敘既久,傾屬良深。孟春猶寒,體履如何?願館舍清休。名諸疹少理,言展未即,惟增翹軫。願敬德厚,謹遣白書不具。姓名頓首頓首。
名白:名第某息某乙,令淑,願託高媛,謹因姓某官位,敢以禮[請]。姓名白。
相對通婚書,女家也有答婚書與之對應:
月日,名頓首頓首:乖展稍久,傾仰唯積。辱某月日書,用慰延佇。
孟春猶寒,體內何如?願館舍休宜,名諸疹弊,言敘尚餘,唯增眷仰。願敬重。
謹還白書不具。姓名頓首頓首。
名白:第某女隨言之)四德無聞,未閒禮則;承賢某息顧存姻好,不敢敬違。姓名白。
通婚書從內容而言即是求婚書,所說「皆兩紙真書,往來並以函封」,據趙和平指出,乃是採用月日在前,一書兩紙,每紙都有開頭和結尾的復書形式。答婚書亦然,其兩紙之分即依上分段所示。趙守儼先生指出,通婚書「一幅是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通問候的短函,另附別紙,才是婚禮的主體」;是非常正確的。
但之所以這樣做卻是禮儀格式的要求。據同是杜氏所作的《新定書儀鏡》引盧藏用《儀例一卷》說明,「古今書儀皆有單復兩體」,但唐朝經過改革,只有「通婚和重喪吊答量留復體」。相對於一書一紙、月日一般放在後面的單書,以真書也即楷書書寫、有著函封的婚書採用復體形式顯然是為了表示尊敬和鄭重。
後來吉凶復書的形式越來越少,唐後期婚書儀也常常改用單體,如p.3502晚唐《新集諸家九族尊卑書儀》。但只是去掉兩紙中間的尾語和開頭,詞句略簡單一些,基本層次和內容並沒有變,這樣寒暄和求婚答婚實際也就和到了一起。
婚書往來的措辭自然都要用敬語,而且要用對等的關係。例如通婚書的信封封題寫成「郡姓名白書謹謹通某姓位公」兩行,其「郡姓名白書」下,還註明「若尊前人,即雲某郡官姓名」。前人是指收書人即女方家長,郡指郡望,意思是說,為了表示對對方的尊重,男方家長不但要稱自己的郡望,還要加上官名。
這樣官族並重,一方面與稱對方「姓位公」相當,一方面也表示自己身份配得上對方,給了對方足夠的面子。但是答婚書卻在封題「某官郡姓名白答謹謹還某姓位公閣下封」的「某官郡姓名白答」下,註明「前人卑不用某官」,這個前人自然是指原來求婚的男方,意思是如果男方家長官小或無官,女方家長不能自署官名,以免顯得以勢壓人。這樣的署名方式除了刻意尊重對方外,似乎也暗含著門當戶對的意思。
通婚書之所以又稱函書是因為有木質的「函」作包裝,且其規格很不尋常。p.2646張敖《新集吉凶書儀》稱通婚書「切須好紙,謹楷書,緊卷於函中。
函用梓木、黃楊木、楠木等為之。函長一尺二寸,函闊一寸二分,函板厚二分,函蓋厚三分,函內闊八分」。尺寸有象徵意義的木函蓋好後,「即於中心解作三道路子,以五色線縛」。
寫在面上的「封題函樣」是「│謹謹上厶官閣下│全│厶官衛郡姓名封白」,三條豎線大概就代表了五色絲線分割成的三行。其中用了「謹謹上」的最高規格,對對方加以官名閣下敬稱,自己也署明官銜郡望。中間有一個「全」字,意義不詳,但封題署「全」字者書儀中只見有給皇帝的題表函面、婚書及下面將要提到的納徵版,其隆重性可知。
通婚書為何要用黃楊木等上好的木質包裝並用最高規格的禮函呢?如趙文所說,「通婚書不是議婚,而是婚事既定後的一種形式上的禮節」,其內容雖然似乎尚屬求婚性質,但是婚書中都寫明是男方的第幾子配女方的第幾女,且有來有往,有求有報,顯然已不存在下達後還被女方拒絕的可能,這樣的婚書不會是寫在通媒的一開始,而是在談婚論嫁已經有了一定眉目之後。《唐律書儀》卷一三《戶婚律》有「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
」此條疏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啟。」可見婚書是被作為雙方正式締結婚姻的憑證和必須遵守的婚約,甚至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這樣的婚書恐怕是須男女雙方慎重儲存的。
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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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婚嫁程式
3樓:愛夏的你呀
唐朝男女雙方要想正式結成婚姻關係,那麼特定的程式就必不可少。也就是所謂的「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一共六道程式,一道都不可以馬虎。
1、納采
就是男方與女方結親的想法得到應允以後,男方需要遣媒人拿著禮物,一般都是雁,然後送給女方。
2、問名
就是男方讓媒人到女方家裡去問女方的姓名與生辰八字,當然事先肯定已經知道了對方的姓名,所以這只是一個形式。本質的目的是去要女方的生辰八字,然後測算兩人的命理合不合。
3、納吉
就是問好生辰八字,進行測算以後,將吉兆通知女方,讓對方安心,然後約定訂婚送禮的時間。
4、納徵
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也就是今天我們所說的下彩禮,男方帶著禮物親自上門送到女方家裡。
5、請期
俗稱選日子,就是男方派人到女方家裡去通知結婚迎娶的日期。男方家裡派的人帶上禮物,說明日期,得到女方父親的同意以後,再返回男方家裡覆命。
6、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的最後一禮。就是新郎親自到女方的家裡去迎娶新娘回到自己家中的禮儀。
婚書怎麼寫
4樓:故得新教育
一般這種文書,以新郎父親的身份寫。用一張大紅紙,折成若干豎行(以雙為宜)。如圖例以12行寫就,暗含「好事成雙」、「成雙成對」之深刻寓意。
第一列一般寫「喜帖」或「婚書」二字
第二列婚眷(或寫成姻弟)×××頓首拜上 (×××常是男方父親名諱)第三列常寫就:「大德望翁×老親家先生 臺鑒」或寫就:「大德望×府老親家先生 臺鑒」(×常為女方姓氏)
第四列、第五列、第六列、第七列為一個整體
伏以 合 吾門犬子××× 男 (×××新郎姓名)之 君門令愛××× 女 (×××新娘姓名)作 結為佳偶
天 永戴百年
第八列、第九列為一整體
謹選 公元××××年××月××日 (×××數字年月日)農曆××年××月××日 穀旦(或吉旦) (××天干地支紀年法)第十列擇於×××大酒店舉行婚禮 大吉
第十一列
伴娘屬×× 大吉 有無禁忌 (××生肖;註明有無禁忌)第十二列
婚眷(或寫成姻弟)×××再頓首
唐朝漢族的結婚風俗(求詳解)
5樓:經學求索
一、娉財與婚姻
唐代的婚姻禮儀,從文獻上看,仍然是《儀禮•士昏禮》的一套程式。這套禮儀據說是周代的遺制——那是儒家禮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時代,士昏禮並不適用於普通民間。
魏晉南北朝時期,無論是標榜漢族禮法文化正統的南朝,還是推行「以夏變夷」的北朝,儒家禮儀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儲存或者強化。熟悉儒家禮儀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這樣的鮮卑朝廷裡獲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時期,士大夫仍然對於古代婚禮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議》來說,它關於民間婚姻成立的條件其實很簡單:「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
」對「約」的解釋是:「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
這說明唐朝官方認定的婚姻條件要麼是有正式的定婚書,(包括雙方另有私約,即女方對於男方的身體和身份等情況已經有清楚的瞭解)要麼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財,符合其中一條這樁婚事就算約定了。女方毀約要負刑事責任,男方毀約則不準追回娉財。
唐律明確說有許婚之書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獻裡保留的婚書樣本。大約男方先要通過媒人向女方提親。
即使是雙方已經屬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過媒人所送《通婚書》,女方家則有《答婚書》。通婚書樣本的正文雖然完全是客套之辭,別紙卻清楚地寫下關於求婚與允婚的內容。
實際上的婚姻締結過程中,在正式下通婚書之前,媒人大約已經往返穿梭於兩家數遍。到遞送婚書之時,只有程式上的象徵意義。就像即使雙方父母已經商量好的婚事,還要請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
王家、柳家顯然都沒有通婚書、定婚書,因而也沒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禮成為決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云:「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婚姻締結一般有兩個大的階段,即定婚和成親。傳統「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幣(下彩禮)屬於定婚的程式,擇日、親迎屬於成親的程式。可見,即使傳統禮儀,定婚的程式有四套,是重點。
成親的過程根據敦煌文書、《酉陽雜俎》等資料的記載,主要表現為喜慶和祝福的氣氛。正是通過一些熱鬧的程式和儀節,使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成為男女所在親友及鄰里皆知的事實。但是,與定婚相比,成親的程式反而顯得不重要。
只要定婚下彩禮,即使沒有親迎,婚姻也已經被認定。
《大唐開元禮》中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幣(或納徵)、請期、親迎等,基本照搬古禮的記載,其實是具文而已。實際的情節則已大異其趣,民間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現存傳世文獻和敦煌文書中的有關資料顯示,民間實際上實行的大約是在古禮的基礎上,輔之以民間習俗,即所謂俗禮或者變禮者。
而官府在認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會根據「六禮」的程式,也不會看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係,而是看誰最先簽定婚姻契約!
二、禮法與婚姻
《唐律疏議》規定得比較具體。比如,良賤不得為婚,同姓不得為婚,長幼不得為婚,居父母喪期間不得結婚。這既是「禮」,也被形諸於「法」。
婚姻中類似的規定未必始於唐代,但《唐律疏議》作為現存的第一部中國完整的成文法典,使這些規定的禮法內涵更加明晰了。
但問題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實踐中,並不完全遵行類似的禮法約束。
例如,長幼不婚的問題。唐朝貞觀年間曾經發生了一起鄭州人鄭宣道娶堂姨為妻的問題,雖然有人說不合適,官府還是判為合法成親。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寵愛的妃嬪中頗有與他不同輩者。
此或以皇家特權乃至秉胡族血統者的積習來解釋,姑且勿論,民間也有不同輩之間嫁娶結親之事。
例如,《太平廣記》卷一百五十九《琴臺子》記載:少女嫁給父執輩份的老男人,而且還是中外表親。且裡面記載的崔、李、趙都是著名山東士族,大約不可一概歸之胡俗。
這裡也不存在所謂收繼婚的問題。
又如,居父母喪不婚的問題。
《舊唐書•張茂宗傳》:記德宗皇帝在準駙馬居母喪期間,居然親自主持女兒的出嫁,而且,還透露出民間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見,這裡的法律彈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講的民間所謂「借吉」成婚,乃是窮人家女兒在父母亡故,家無「強親之親」的時候操辦的出嫁禮儀。
我們在文獻上瞭解到的都是貴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農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禮儀。那些窮苦之家,特別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無人為之操辦婚事。於是藉此名倉促成親。
居喪期間的婚禮必然十分簡單,甚至不擺宴會。由此可以感覺到民間由於受到經濟能力的限制,婚禮必然十分簡約。相反,由於婚禮的開支無法負擔,勢必有一些貧家女兒無法出嫁。
唐代婚姻禮儀中有一個比較特殊也相對比較常見的現象是所謂男到女家成婚問題。
敦煌文書所謂「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婦家成禮」,並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風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這並不是入贅,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結婚而已。敦煌《張敖書儀》對於婚事程式的記述,包括下婿等禮俗似乎是在女家舉行婚禮的儀式,而另外一個吉凶書儀所記奠雁等儀節以及所謂幛車之類習俗則是適合在男家舉行的婚禮。
所謂男到女家成婚,並不是招女婿進門,而只是把結婚儀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孃(所謂「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謂「餘之次子」),也護送新婚夫婦而歸,從而使得新婚夫婦回家的儀式顯得很隆重,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婚姻儀式中親戚往還的禮節。
男到女家成婚本來是不合乎禮法的,但是唐代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為對女方的尊重與照顧,如崔元綜以58歲娶韋家19歲的少女的場合;還有一種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較遠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於男方羈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較方便,一般婚禮結束後,男女雙方盤桓一些時日就會回男方家。另外一種情況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暫時依附在女方家,從而在女家結婚,婚後還比較長時間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兒接走。
以上這些種種不合乎禮法的婚姻禮俗,與其說是中古的一種變化,到不如說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禮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禮書上所描寫的那麼刻板,或者說,士族的禮法文化還沒有像後來那麼普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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