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等娛樂設施禁止自帶酒水是否合法

2021-06-10 01:16:23 字數 5091 閱讀 7928

1樓:匿名使用者

ktv作出“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是違法的,我們要把立足點放在保護消費者利益上。

2樓:伊韻凌紗

消費者自帶酒水到ktv,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消費者對自帶的酒水與ktv的酒水在經過比較後所作出的選擇。而且,消費者到ktv消費,主要的選擇的是ktv的娛樂服務。消費者完全有自主權選擇服務的種類。

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理從何來呢?由此可見,ktv的這種作法違反《消費者權益保**》的此條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3樓: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ktv,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4樓:庚簫

不合法,他們這樣講就是為了自銷店內的酒水

ktv不準自帶酒水,他們有法律依據嗎?

5樓:近狼者勇

(1) 《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

6樓:今生愛心

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不聽。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以及第11條,這種ktv不準自帶酒公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因而是無效的。

其中,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賠權、結社權、獲知權、尊重權、監督權等,9項權利。

7樓:淡了流年

目前政策,退休以後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注: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2

8樓:路_是自己走的

你可以要求退還房費,不在這個店消費,不過你既然繼續唱歌就是認同了店的消費方式。無可厚非,一般情況都是這個處理方式,你稍微消費一些東西還你,都有一些面子

9樓:愛貢採文

法律常識:ktv禁止自帶酒水違法嗎,律師為你解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ktv的服務員 ktv不設最低消費 如果還帶酒水進去 可以啊 不過要收取部分情節費

如果客人弄的很髒怎麼辦

當然也會說 玩包廂 弄髒很正常 我們做衛生也正常 但是 你沒在我們這消費 自己外面買的 弄髒了 我們弄 增加我們工作量 你說 是不是隻能那麼做呢

而且我們等於也算是 酒水食品來增加利潤了 所以所有的娛樂場所都謝絕自帶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有沒有法律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準自帶酒水”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消費維權方法:

一、協商和解。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說都是理想的途徑。

二、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

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

1、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範圍受理;

2、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鑑定,提供證據;

3、是消費者要儘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4、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三、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四、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並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五、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

12樓:等待戈多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是不合法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3樓:各種怪

1、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2、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3、根據《新消法》規定,ktv不允許自帶酒水的行為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選擇向消協投訴,或者走司法途徑維權。

擴充套件資料:

商家對條款或存3種誤讀:

據瞭解,工商部門在對餐飲企業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有部分餐飲企業對這6種條款的理解還有所偏差,“至少有3種誤讀。”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說。

首先,對於“禁止自帶酒水”這一條,工商部門表示,條款的核心在於禁止餐飲企業剝奪消費者的投訴權利,而並非鼓勵消費者就餐時自帶食品。很多餐飲企業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但在協商前提下合理收取就餐服務費,這一點工商部門並沒有禁止。

第二,對於“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條款,規範僅限於提供一種收費餐具的餐飲企業。如餐飲企業既提供消毒好的免費餐具,又提供包裝好的收費餐具,並且已經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使用哪種餐具的情況,則不屬於違法。

第三,工商部門禁止的是“包間最低消費”,許多餐飲企業將之誤讀為包間服務費。這在餐飲行業是兩種不同的收費。中消協和北京市消協多年前就已明確提出:

飯店餐廳“最低消費”的設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屬於強制性消費。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而在全社會倡導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大環境下,餐館、飯店頑固堅持設定最低消費,將直接推升過度消費,應該徹底取消。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據中消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採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身邊的“霸王條款”維權

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於今年“3·15”前夕對2005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5.3%的受訪者現在還會遇到商家的“霸王條款”,“禁止自帶酒水”和“**商品不退換”是受訪者最常遇到的“霸王條款”。66.

2%的受訪者通常能識別商家的“霸王條款”,33.8%的受訪者對此不清楚。

面對商家的“霸王條款”,有時打幾個**就能維護自己的權益,“生活中要不怕麻煩,現在消費者有很多渠道可以發聲和維權,遇到損害自己利益的事情,絕對不能忍氣吞聲,要勇敢地站出來”。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子k歌自帶啤酒遭“禁令” 服務員:不準喝》

16樓:與你最初

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禁止客人自帶酒水”等餐飲行業中的這些規定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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