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以前交公糧的時侯分地分到最後分了一畝二分地一直到不交公糧了村支書現在想要回去我們應該怎麼辦

2021-06-11 14:25:52 字數 4235 閱讀 6990

1樓:pse認證電源

分到戶的一般是不能收回的。除非國家強制性收回,私人沒權力收回的。

2樓:

誰厲害誰說了算. 弄死他

3樓:匿名使用者

技術服務杏皆傾向八固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5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6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7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8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9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中的家庭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10樓:潘增飛

邏輯關係弄錯了,家庭生活中使用、遵守、執行法律,不能說法律中的家庭生活,應該是法律牽扯的家庭生活,國家法律還不至於直接干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50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50年《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孩子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家庭糾紛有那些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2樓:城市獵人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範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

《婚姻法》頒佈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係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餘。

2.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是複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並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

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4.自願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群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規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5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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