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戶新邇
根據判決書,你可以被認定為被拆遷人,獲得拆遷補償
2樓:最愛久寶
讓法院給你做證明,證明房屋是你的,然後去辦理拆遷款就好了。該是你的就會是你的
3樓:葉兒
像這種情況的話,你應該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在這個期間遇到房屋拆遷,戶主又不是你的話,受益的是原戶主。
4樓:
你應該早就要去申請強制執行了。不過現在還不算太晚,抓緊時間趕緊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動工拆遷了是認證不認人的。
5樓:zxcv自孤
這個時候你可以
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讓他必須把這個房名
過戶在您名下
假如遇到拆遷的話
問一下法院怎麼處理比較好
6樓:
這種情況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對他採取強制措施的。
7樓:在手機上看世界
抓緊時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遷是認證不認人。
8樓:青柑甜橙
應該補償拆遷補償款。
9樓:龍城趙
判決書下來兩年後都不按判決辦理房屋過戶,此前為什麼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現在遇到房屋拆遷,要麼和原告協商,辦理過戶。如果不能再辦理了,只能拿法院的判決書與拆遷部門說話,把你作為被拆遷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房屋糾紛法院遲遲不執行,我可以拿著判決書去交易中心辦過戶嗎?
10樓:任泳慧
收到法bai院生效判決,你du申請強制執行了嗎?
人民zhi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如dao被告不履行回生效判決判答定的義務,權利人應當在二審判決判定的義務人的最後履行期限的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不申請,法院是不會主動為你強制執行的。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強制執行,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法院不予執行。所以一定注意在兩年內申請。
房屋產權登記可能會有兩種情況,一是你拿著身份證、生效判決以及產權處需要的其他手續直接到產權登記處辦理產權登記,二是產權處可能需要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才辦理,你可以拿著二審法官簽字證明二審判決已生效(加蓋公章)的二審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執行申請書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一審法院執行局的執行承辦法官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再去產權登記處辦理。
而限定你堂弟在一定期限內搬出房屋只能由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執行局的執行人員沒有正當理由在你申請執行後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不履行職責,你可向該院領導反映,或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將案件移送上一級法院執行,還可以向人大反映,人大是法律監督機構。
11樓:悠哈橙子
先去申請執行,法來院在沒源有申請的情況下,bai是不能主動執行的du。
這個過戶的zhi事情很簡單的,法院去交dao易中心直接過戶。
然後你要求對方搬走,如果不搬,你再起訴對方一次,要求其遷讓房屋。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把對方清出去。
有個問題,如果對方沒地方住的話,強制搬遷可能會難以進行。你走一步看一步吧。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您以拿著法院的判決書,自己去房產中心先把戶過在您的名下,具體到當地房管局諮詢辦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法院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中心才會過戶,一般只憑判決書很難自己去辦理。
14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不可以,需要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判決後房屋已過戶給原告但被告據不搬走怎麼辦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復況下,通過向人民法院制申請強制執行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少數情況下,被告(被申請人)仍然拒絕搬遷,則需要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加大執行力度,但是遇到被申請人沒有其他房屋居住、且拒絕搬遷,這個情況下就十分難辦。比較好的方法是執行和解:原告也就是申請人稍微做一點讓步、法院執行法官加大說服和強制力度,多少補償一點(注意這是執行和解)租金之類的費用,將其“請”走即可!
你好,我想問一下判決書下來了,判了月,裡面有人帶話出來
法院宣判後會向當事人送達判決書,一方不去領取,法院會先郵寄送達,若不能送達,會進行公告送達,所以,被告人不去領取,法院會向被告人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被告人不去領取判決書不會影響原告領取判決書的。判決書必須下發到本人嗎?如果在看守所,家屬怎樣才能拿到?因為要拿著判決書去取取保候審金。刑事案件判決書是給...
你好,我想諮詢一下法院判下來了,對方把錢都轉出去了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對方進行財產保全,看看對方是否還有不動產沒有轉移。如果還有不動產的話,根據判決如過不還錢的話,法院可以根據判決書對他的不動產進行拍賣用來抵償部分欠款。如果追討欠款法院已經判決對方還款,而對方把自己的錢轉移了,可以申請法院的執行庭去強制執行。沒有現金,法院可以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屋 機器裝...
你好!請問一下我三年前買的社保,中途停了現在繼續買以前的還算
社保可以續交或是補交,社保只需持續交滿15年就好。社保個人賬戶是參保人蔘保的憑證,即使中斷繳費,社保個人賬戶也不會被刪除 如果在某城市有社保個人賬戶且交過社保,就算以後中斷,社保個人賬戶和繳費記錄都會一直存在。社保補繳時效 根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