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勝先生
首先,得明確一點,目前在我國,單純的軟體是不能申請專利的。軟體的保護依照《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進行,所以,對於軟體目前只能享有著作權。
其次,要理清開放源**與軟體著作權之間的關係:
本來,按照著作權法,作為軟體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發行權、出租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要想實施以上行為必須取得你的許可(一般情況下以付費為代價)。那麼,實踐中,軟體著作權人在市場上釋出軟體(只提供目標程式),購買者掏錢之後就獲得了執行該軟體的許可。注意,購買者只是獲得了執行該軟體的許可。
他沒有權利自己來發行、出租、傳播該軟體,也不能修改該軟體然後發行等。這樣做不合著作權法,也不太可能,因為在沒有源**的情況下,修改是異常困難的。
很顯然,上面的結局不符合共享精神,還會導致不必要的重複勞動,特別不利於程式設計師的學習進步。於是出現了開放源**運動。它要求軟體著作權人在釋出軟體的時候必須公佈源**,同時還要放棄修改權、發行權等權利,也就是說,他人可以自由修改、傳播。
他人獲得這些自由的同時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必須保留原軟體的署名,必須同樣遵守開放源**的要求。這實際上就是軟體著作權人和公眾之間達成的一個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著作權人放棄一部分權利,被許可人或得一些自由但要遵守協議中的限制。如果被許可人違反協議中的限制,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對其提起訴訟(軟體著作權人只是無償許可公眾行使其部分權利,但仍然是著作權人,所以有權起訴)。
綜上,開放源**的前提是擁有著作權。開放源**之後著作權仍然存在。開放源**與否影響的是著作權人和使用軟體的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著作權歸屬毫無影響。
所以,你想解決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不能夠通過公開源**來解決。也就是說,如果按照著作權法,著作權應屬於你的單位,即使你提前公開也不影響其擁有著作權。只要他能拿出證據來證明他應該是著作權人即可。
到時候你反而可能成了侵權人。
從你的表述來看,該軟體是你的作業而不是工作任務,所以著作權不可能屬於單位。你只要能證明是你開發了這個軟體就可以了。著作權從軟體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不需要申請。
那為什麼有的人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登記(自願登記)呢?這就起到一個初始證明的作用,如果其他沒有登記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證據,就推定登記的人是真正著作權人。所以,即使單位進行了登記,只要你強有力的證據,你仍然是著作權人。
關於證據問題,如果你感興趣,以後再討論。
2樓:長沙金龍律師
開源程式屬於公有技術,所以不存在因此形成的軟體享有著作權,進而不存在侵權。
3樓:跟我一起學程式設計
算,雖然軟體開源,但仍然是有著作權的,肆意申請開源軟體的著作權是侵權行為,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樓:
如果是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單位。
5樓:俠客西風
不知道啊,呵呵
你們學校太黑了,強烈反對你們學校,支援你!
自己寫的程式,自己還沒有著作權,這算什麼事????
支援你,也支援開源,具體法律上的,讓其他人回答吧,我也是一個不瞭解法律的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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