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被授權給什麼性質的主體?可以委託給什麼性質的主體實施

2021-06-19 14:15:13 字數 1947 閱讀 5993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授權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委託給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授權組織的處罰許可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託組織的條件】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教育法律責任承擔的型別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麼

2樓:淮安浙江人

教育法規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較多,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由於教育法就其性質而言,主要是調整教育行政關係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屬性,故其所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

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處分,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另外一種方式是行政處罰,它是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

在教育領域,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育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民事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後果。教育法上的民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在義務教育方面,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有:(1)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的;(2)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3)體罰學生的;(4)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3、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達到犯罪的程度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有以下6種:(1)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2)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3)侵佔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裝置情節嚴重的;(4)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5)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6)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事故情節嚴重的。

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往往表現為給予行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對犯罪人運用刑罰。

二、按照違法主體的不同,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又可分為:

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是指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物件。根據教育法的規定,根據可能成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

1、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校長、教師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就學學生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違法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中各主體的不同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形式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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