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一直不讓我去看孩子我可以起訴他嗎

2021-07-17 02:10:56 字數 4675 閱讀 368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算離婚了,但是還有探視權的。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於2023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2樓:北京劉輝律師

可以起訴要求對孩子的探視權。

拿你們的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以及離婚後一直沒有見到孩子的相關事實證據起訴就可以了

劉輝律師為您解答,望採納,謝謝!!

3樓:張標

為什麼寫的是對方不讓看孩子是犯法的?如果女的離婚了,不去看孩子。那是否也犯法?

4樓:舒展飛

孩子撫養權在對方,法律規定你是有探視權的,如果你按協議或者判決書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按期支付了小孩的撫養費,你是可以按約定看望孩子的,如果與對方協商不了,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5樓:念寒

可以根據真實情況去起訴 離婚後有權利看望孩子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7樓:a窈窕梅子

先協商解決矛盾和問題,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對孩子的探視權。

根據我國現行《婚依法》第38條的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8樓:天一生我才

可發起訴訟,主張探望權

離婚後,前妻總找藉口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能到法院起訴嗎?

9樓:四哥有法說

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被拒絕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父母探望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法院都會支援並下判決。關鍵是,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怎麼辦?

法律雖然寫明瞭可以“強制執行”,但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是很難實現的,對此法律也顯得“力不從心”。

一、拒絕探視孩子的原因多種多樣一般情況下,離婚夫妻為了讓孩子健康成長,都不會拒絕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探視,但也存在個別現象,原因也是多種多樣。有的夫妻離婚後,為了報復對方拿孩子當籌碼;有的索要撫養費不如意時,也拿孩子說事;有的想讓孩子完全融入再婚家庭,不想讓一方打擾等。她們經常採取直接阻撓、藏匿子女、給子女換姓換名、轉學搬家、唆使或威脅子女等方式拒絕探望。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 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二、探視權執行難原因被拒絕探視的一方,首先想到的救濟渠道是尋找法律幫助,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後會下達判決書,責令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協助探視。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事情真的到了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當事人會發現執行法官會找出各種理由不“配合”或者中止執行,為啥?難執行!

1、孩子本人拒絕探望

夫妻離婚大多是因為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導致,離婚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出於報復、仇視等心理,向稍微懂事的孩子灌輸對方的“惡行”,教唆子女拒絕與另一方相見。有的因為長期不探視,孩子對不直接撫養的父母產生陌生感,畏懼與其相處從而拒絕被探視。如果孩子本人拒絕探望,執行的法官也不能強迫孩子呀!

2、無權對孩子人身進行強制

法律規定,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可以罰款、拘留。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怕罰款、拘留怎麼辦?法官能不能強行抱著孩子讓另一方探視呢?

絕對不能!因為不配合探視的是父或者母,孩子並沒有過錯,法律不能限制孩子的自由,不能強迫孩子配合法官執行,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不讓探視孩子,原夫妻雙方已矛盾重重,執行法官也不會火上澆油,再強行罰款、拘留,給雙方製造新的障礙。

3、法律不能強制直接撫養孩子之外的人

離婚後,孩子常常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代為撫養。如果這些代為撫養的老人直接阻撓探望,法律基本上也沒有招。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有協助探視義務的是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者母,代為撫養的老人並沒有明確這個協助義務,所以執行法官也不會嘗試這些。

4、難以長期的、反覆強制執行

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收到法院判決或者執行文書時,礙於法律的影響,協助配合一二次探視後,又不配合了怎麼辦?當事人還得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執行有異議還得再重新打官司,就這樣反反覆覆,想探視的人權利難以實現,執行法官也在浪費司法資源。

三、如何解決探視權糾紛?從上述分析來看,我國法律在探視權強制執行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些都不是我們平頭百姓能夠參與的,我們來說一下眼前的、實在一點的。

1、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事項時,應當充分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

2、在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中,應當明確探視孩子的時間、方法。如約定每月或者每週探視,約定上門探視或者帶走逗留等等。

3、處理好離婚夫妻之間的關係。只要離婚的夫妻中間有孩子,這輩子想斷絕聯絡都難,所以,即便離婚雙方已離婚也要相互理解和相互幫助,沒有必要搞得像仇人一樣。

4、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再婚,在探視時需要考慮對方的感受,不要影響對方新家庭的關係。讓孩子生活在一個幸福家庭裡,可以彌補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5、同時,也要處理好與對方父母的關係, 有時獲得老人的支援事情就好辦多了。

10樓:易軼婚姻家事律師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按照離婚時的調解/判決約定,在固定時間段將孩子接走探視。探視孩子,既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如對方不給你探視的權利,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

很多夫妻在離婚後,非常排斥另一半探望孩子,但要知道,即便你拒絕對方探望孩子,也不會改變另一半與孩子之間的血緣親情。

作為離婚律師,我發現,離婚後能做到為孩子不撕破臉、繼續和睦相處並營造溫馨氛圍的夫妻並不多,大多數的夫妻即便沒有互掐,也早已各過各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由於長時間沒有和孩子接觸,難免會彼此疏遠,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律才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探望權。

那這份特殊的親情究竟該如何去維護?

首先要明白,探視權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父母想要見到孩子的心願,也能夠減少孩子因離開父親或母親所帶來的失落感和不安全感。

其次,雙方可以就探望孩子的時間、時長、方式、頻率等問題進行協商,並以協議的方式確定下來。依據法律的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探望孩子,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對方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也要以不影響孩子學習,不會嚴重改變孩子生活規律為原則,一切要以孩子的感受為先。

與對方因為探望權而發生爭執時,要儘量與對方多溝通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但如果無法通過溝通解決問題,您也可以及時藉助法律的力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對孩子有侵權或是犯罪等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行為,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當然,這肯定是最迫不得已的做法。

在此,我建議準備離婚或者已經離婚的父母:為了孩子請儘量維持體面。我講的體面是指即便你們已經互為仇人,也盡力去給孩子營造一個舒適的氛圍,別讓孩子在一個滿是仇恨的環境下成長。

我常說,在一段撕裂的婚姻關係中,孩子是最無辜的,你可以選擇與一個沒有血緣的陌生人一刀兩斷,此生再不復相見,但這樣做就等同於將孩子對父/母的思念也永遠遏制在這一時刻。這對孩子來說太殘忍了,更會對他的心理產生致命的影響。

11樓:

可以,夫妻離婚後無論孩子判給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且確實父母任何一方的關愛都不利於孩子的正常健康快樂成長,如果你前妻堅持不讓你看孩子,那麼你可以去法院起訴。

12樓:文心筆談

如果離婚後前妻不按照約定讓你看孩子,你可以和她好好溝通,夫妻關係雖然破裂,但是你父親的身份沒有改變,你對孩子有探視權。不能因為你們離婚,就讓孩子失去父愛。如果她一直拒絕你看望孩子,你也可以通過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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