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焉建中
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首先,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次,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再次,金融憑證詐騙罪是偽造、變造除匯票、本票、支票以外的金融憑證進行詐騙,而票據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只限於匯票、本票、支票,但手段可以是除偽造、變造以外的方式。最後,金融憑證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法定刑是一樣的,沒有輕重之分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十
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民幣。十
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十
四、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生效。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票據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票據詐騙罪的主體。
用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算詐騙,構成票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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