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這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別人看得懂就行。
法律是如何規定離婚清償債務的?
3樓:南霸天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共同償還,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有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違法者責任自負原則、離婚協議、判決效力只及於本案當事人原則、公平原則。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一)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僅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時適用上述原則,夫妻財產共有制也應適用該原則,例如:
1、原告放棄現存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園、糧食等的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分擔所欠農業稅費。因稅費是按農民純收入的5%徵收的,原告放棄了收入這一實際權利,就不應當負擔對應的義務。因此,被告的這一要求應予駁回。
2、原、被告婚後因無共同財產,各自借款,原告學習理髮、裁剪,被告考***。離婚時,雙方均舉證該債務猶存。勞動技能既不能轉移,又不能分割,且本人受益,只能判決各自負擔償還義務。
(二)違法者責任自負原則
夫妻間負有法定的相互扶養這一作為義務,一方故意不履行的,屬虐待、遺棄行為,**待、遺棄的一方為生活、醫療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因與違法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應由違法者全部負擔。
(三)離婚協議、判決效力只及於本案當事人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處形式無非以下三種:共同外債××元,1、由一方當事人負責償還。2、原告付給被告××元后,共同債務由被告一方負擔。3、原告負擔××元,被告負擔××元。
債權人憑藉據起訴借款一人,而該筆債務業經離婚協議或判決認定屬夫妻共同債務,已協議或判決由二人分擔的,債權人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當事人持離婚案的法律文書對抗債權人之請求的,不予支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人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不論該債務是夫妻共同產生還是以一方名義產生,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由兩名被告共同負擔債務的清償,並互負連帶責任,與連帶之債多數人之債原理相對應。判決的具體內容、金額可與離婚案的判決不一致,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根據債務人離婚判決書的確認,申請立案,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是因為:1、離婚協議的約定僅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對債權人無約束力。離婚協議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其只在訂約的當事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2、離婚案的判決僅能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進行界定。其判決效力相當於債務人內部責任分配,法院並非是給債權人授權而否定其借據。債權人自認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執行其債權,與該原則相悖。
因為其債權**於借據而非判決。3、債務案已判決,離婚案起訴在後,在原則不變的情況下,程式的不同不影響實體處理。
(四)公平原則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其立法本意體現了公平原則。
其中既肯定了財產約定的效力,又制約了財產方面權利、義務的失衡。相對來說,在債務方面,是否應適用上述原則呢,來看一例:甲婚前創業不順,債臺高築,與乙結婚後,在共同經營期間,收入頗豐,清結鉅額外債後略有盈餘,不久夫妻勞燕分飛,爭議焦點:
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甲的個人債務,甲的單純受益導致乙獨吞苦果。如乙請求補償,在法無明文規定情況下,不妨考慮適用上述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均未共同債務。例外的有如下情形:
1、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以保護」。
2、《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並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大宜興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於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扶養子女、養老等所句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礬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共同償還,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由夫妻個人償還,
8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需要看債務是個人的還是共同的。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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