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有法律效應?

2021-07-31 22:41:42 字數 5263 閱讀 5371

1樓:花花

離婚協議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自願的前提條件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2樓:耿超律師

您好。離婚協議只要對子女、財產、債務問題進行了明確合法的處理,就是有效的。從您的協議來看,需要以下三點修改:

1.在開頭處載明男女雙方身份資訊,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這是明確協議雙方的基本前提;

2.明確約定探望權;寫明男方不負擔撫養費的原因(比如男方少分財產等);

3.對“樓房”、“土地”、“藥房”、“平房兩間”等財產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寫明地址,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離婚協議應當一式三份,你們雙方各留存一份,民政部門審查後備案一份。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可以提交該協議,由法院審查協議是否合理,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有法律效應?

3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4樓:sky不用太多

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夫妻雙方是否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二,離婚協議書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三,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第四,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是否依據該離婚協議***了離婚證。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資料電文,特別是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檔案,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亦銘

有法律效應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那麼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呢?下面跟大家分享幾篇離婚協議書範文,以供參考!

男方:_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幢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男,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住址: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幢_____,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於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於_____年___月___日(農曆___月___)生育一子(女),取名___月___日(性別,男/女,___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1、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自願簽訂離婚協議。

2、簽訂本離婚協議時雙方明確該協議的權利義務內容,自願接受本協議內容的約束。

3、雙方簽訂本協議時,無智力及精神異常,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無強迫和威脅等違法行為與情形存在。

4、為保證協議的真實性,雙方各自邀請一名見證人進行本協議簽訂事宜的見證,見證人有權持有該協議。

5、雙方身份證影印件、結婚證影印件、債務欠款依據、購房合同影印件、車輛行駛證影印件、出資驗資報告書影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孩子出生證明書(戶口簿)影印件等資料作為本協議附件,構成本協議內容。3、____(男/女)方需負責孩子的撫養直至付到孩子大學畢業為止。(5)本協議簽訂之後,所有權、居住權、使用權、收益

6樓:耿超律師

您好。離婚協議只要對子女、財產、債務問題進行了明確合法的處理,就是有效的。從您的協議來看,需要以下三點修改:

1.在開頭處載明男女雙方身份資訊,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這是明確協議雙方的基本前提;

2.明確約定探望權;寫明男方不負擔撫養費的原因(比如男方少分財產等);

3.對“樓房”、“土地”、“藥房”、“平房兩間”等財產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寫明地址,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離婚協議應當一式三份,你們雙方各留存一份,民政部門審查後備案一份。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可以提交該協議,由法院審查協議是否合理,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7樓:日常法律

有沒有****? 如果*****了,雙方均應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來履行。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果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形,您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9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

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10樓:加百列

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裡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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