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蘇丹哈
只是逃走,最多罰款。你這輩子沒前途了,不管機關還是私企都不會要一當逃兵的。你不會有工作了。
如果帶槍逃跑,你會坐牢。
如果不背槍還有餘地,一般部隊領導不希望自己的單位出這種事,家醜不可外揚,偷偷處理,或者處分,或者清退回家,不會鬧得太大。
但如果背槍回家,那問題就大了,槍不是你個人財產,而且還是國家管制物品,這個恐怕一般人罩不住的,很有可能上軍事法庭
逃離部隊
一、概念及其構成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准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癒出院後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它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鑑於本法第376條第1款己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本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
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借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洩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併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三)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為。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四)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鬥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後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鬥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五)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六)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祖國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
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樓:
看是在平時還是戰時了,戰時逃跑就槍斃。在平時,私自離隊,七天以內警告、嚴重警告,八天到十五天的,記過、記大過,十六天到三十天的,降職(降銜)、撤職,三十天以上的,除名。
3樓:支援戶改
在戰爭年代,部隊處罰逃兵一般都是現場槍斃;現在是和平年代,部隊處罰逃兵,一般是根據情節,有的抓回來給予處分,有的抓回來之後先處分再押送回家,不管是怎麼處理,檔案中都有記錄在案的歷史汙點,政治上永遠都抬不起頭來了。
4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逃兵,指未經上級批准擅自逃離部隊的兵士。現在泛指因怕困難、危險等而擅離工作崗位的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樓:米飯真人
沒有處罰,你會被退回到原籍,你的檔案沒有你參軍記錄,關鍵是你以後在家抬不起頭來。放心部隊的氛圍會讓你安心的。
6樓:荒誕不經
上等兵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樓:
列入失信黑名單,銀行貸款、升學、入黨等都會受到影響。
8樓:西北第一狼人
當逃兵?
在戰場當逃兵可以就地處決;只要有一個排長下令即可!
平時當逃兵也會被軍事法庭判處監禁。
9樓:匿名使用者
思想教育,禁閉,警告,嚴重警告,**。基本上關禁閉要是再跑的話就離**不遠了,要是**你就知道在部隊是多麼美好了
10樓:百小度
一般是單位先自己討論,根據情況惡劣程度來定比如我們這有個新兵跑了,家人給送回來了
經過他們單位申請,黨委通過,給了個記過處分後來他又跑了一次,就關禁閉了
那人思想有問題,家裡人好不容易把他弄進部隊想鍛鍊一下他結果他不好好珍惜
而且領導找他談話的時候明確表示以後有機會他還要跑這也就是和平年代
如果是戰時,我是他們連長的話,第一個斃了他夠明確了吧!
11樓:雙魚魔窟龍騎
很嚴重,徵兵的時候只要你沒進入軍營,你和帶隊的軍官說你不想去或者政審的時候你父母有乙方不同意,你都可以不用去。但是你一旦進了軍營開始新兵訓練,你就是有軍籍的兵了,被退兵的話,首先你在當地就出名了,你絕對不想要的那種名聲,然後有罰款、相應年限(一般是2年)裡面不能考公務員、不能進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不能出境,如果是學生,不能升學,而且你的個人檔案裡面一輩子都會記錄拒服兵役;如果你逃跑了,屬於逃兵,被部隊抓回去了,直接退兵,後果如上;如果沒被抓到,恭喜你,一輩子的黑戶,因為你的居民身份證已經被登出了,你有的只有軍籍,你無法用軍隊的證件,也沒有合法的居民身份證。
總而言之,你想當兵,那你就是訓練死也不能跑,別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的臉;如果你不想當兵,那就別報名或者直接在徵兵的時候明說不想去,軍方不會強制的。
12樓:檸檬的情緣
造成嚴重後果的,開除軍籍並被送上軍事法庭!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役期間當了「逃兵」,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6條、第67條規定,你至少會受到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的處罰。
然後根據你所在地的《徵兵工作實施辦法》和《義務兵徵集和優待安置條例》,有可能會有:義務兵優待金倍數於標準的罰款、數年內教育部門不得辦理復學升學手續、數年內不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專業技術證書、數年內銀行系統禁止提供各種貸款業務、數年內全縣所有私營企業和全體單位不招聘錄用。
處罰金的倍數和具體有哪幾項處罰以及處罰延續的具體年份就要看你當地這兩份法律怎麼規定了。
哦,對了,還有可能會被加入當地《拒服兵役人員黑名單》,通過新聞**向社會通報。
14樓:不殺人的殺手
關禁閉一週!千萬別逃啊!現在部隊很人性化!不要選擇逃!
15樓:
部隊的逃兵,肯定會受到應有的處理。
對部隊逃兵的處理,主要根據逃離情節、依據刑法進行相關處理方式。
刑法對部隊逃兵的罪名和處罰規定是: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對【投降罪】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對【逃離部隊罪】定義和處罰是: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平年代,部隊逃兵通常被稱為私自離隊。有的找回來研究處分,批評教育,關禁閉寫檢查;有的不願意回部隊,強行教育批評後、給予除名處分,取消一切均屬待遇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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