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另孩子帶到河道挖沙的地方游泳溺水身亡,另小

2021-09-18 06:25:03 字數 881 閱讀 2119

1樓:李輝法律

在河道採沙,必然會導致河道沙層環境的改變,最直接的就是河道水位的加深,作為採沙場這一河道環境的改變應當是清楚的,因此,在經營採沙的活動中它必須要對此有充分的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因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引發了事故,那麼它必須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樓:葬禮懲辦者

肯定是有責任的。但是對於那個小孩 如果他年紀和你孩子差不多的話,那可能會免責。因為孩子太小了。這個只能算意外傷害。但是沙場肯定脫不開關係的。

3樓:牧狼牛

先說帶他去的小孩,你沒有說清楚年齡,不足14的,不負責任,滿14不滿18的,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賠償,如果滿18那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要追究法律責任。

再說沙場,他們有義務樹立警示牌,和派人巡視,如果這兩點他們都沒有做到那就甚至要負刑事責任了、

其次是受害方家屬,也有監護責任,這也是必須的。

如果沙場和那小孩家人賠償積極態度誠懇,可以私了,這是在受害方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不行就的走法律途徑,由法院做出判決。

綜上所述,三方都有責任。這裡不牽扯故意行為,所以很難說到判刑之類的。只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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