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銷髒罪
2到3年吧
普通案件是什麼意思求解
2樓:
我國分為按照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此外,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3樓:彭妍利
普通」是相對「特別」而言的,而《刑訴》中並無「特別刑事案件」的規定。所以想給「什麼普通刑事案件」下個定義,好像有點難,那些寫書的專家學者,寫到這個內容,也是條文的東西搬搬上去,而不予論述。個人理解,《刑訴》中「管轄」這節列了三類案件由「中院」管轄,即危害****案、可能判無期以上的普通刑案,外國人罪案。
所以除了「國安」和「外人」。都是「普案」。所以「普案」是除「國安」和「外人」以外的案件。
但這樣說,語言專家不同意,因為違反「定義規則」。又「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故「可能判無期以上的普通刑案」由「中院」管轄只能是個「例外」了。
刑事案件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有什麼區別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有以下區別:
1、審判組織參與人員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庭前準備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3、庭辯環節不同:
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簡易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限期。而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案件。
6樓:汝子禕
刑事案件普通程式與簡易程式區別主要如下:第一,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第二,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後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第三,程式差異,簡易程式可就普通程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第四,簡易程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7樓:seeky花痴
普通程式等待通知,簡易程式雙方達成協議"私了"
8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犯罪嫌疑人認罪,對自己的罪行沒有異議。
什麼是刑事案件,什麼屬於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 刑法 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 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 拘役 管制 有期徒刑 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其特徵包括 一 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 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 案件因果聯絡複雜...
刑事案件諮詢,諮詢刑事案件,急求
一般像這種輕傷案件,即使是現在犯的案,如果被害人 乙某 接受調解的話,完全可以撤案,由雙方私了 何況犯罪是有追訴時效期限的,此案發生在四年前,換句話說,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即使現在被害人 乙某 再追究,甲某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各地具體規定不太一樣,陰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北京是可以的,賠償問題私了後,再...
刑事案件賠償問題,輕傷刑事案件賠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 和 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