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腦死亡或呼吸心跳的停止也可演算法律上的死亡.
但除此之外,如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其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宣告他死亡.
請問法律和醫學上對死亡的判定有什麼區別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醫學界bai把腦幹死亡
du12小時判斷為死亡.
法律認為zhi:死亡是相對於dao生命體存在(存活)的生命現象,意版指維持一個生物存活的權所有生物學功能的永久終止。作為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發生財產繼承關係。
但是有特例。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護,如著作權的保護。
3樓:維它命
醫學判定
:一個人停止一切的生理活動,可以判定為死亡另外,再一
內些情況下也可以定義為容死亡,如腦死亡,就是大腦死亡,可以判定其死亡另外,心跳停止達到一定時間並沒有恢復等也可以判定。
法律上,則有另外判定
第一,就是醫學判定死亡,是要見到屍體的,醫學判定死亡,可以說也是法律上判定死亡
第二,特殊死亡
即一個人失蹤後達到一定年限,並且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其出現在其他地方,法律可以判定其死亡一般失蹤8年以上,或者在重大災難中失蹤1年以上,可以通過法院裁定其已經在法律上死亡
法律上和醫學上如何 判定人已經死亡?
4樓:匿名使用者
一、人的個體死亡的傳統
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
二、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機使呼吸、心跳停止的人轉危為安,由於決定人的個體生命與死亡的中樞性生命器官是腦,所以現在法律承認以腦死亡作為人的個體死亡的標準。
腦死亡的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無反應;2、無自主呼吸;3、無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4、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記錄持續10分鐘以上。
三、法律上的死亡,如(帝國づ月長石)所說的:一是醫學判定的死亡,別外就是一個人失蹤後達到一定年限,並且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其出現在其他地方,法律可以判定其死亡,一般失蹤8年以上,或者在重大災難中失蹤1年以上,可以通過法院裁定其已經在法律上死亡。
5樓:匿名使用者
醫學 腦死亡就算掛了吧 沒條件的話 我猜是沒心跳 沒呼吸 瞳孔放大
法律上的 宣告死亡 你看這吧 懶得貼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按臨床死亡來判定。。就是呼吸心跳停止以及反射消失3-5分鐘
醫學上是如何判定一個人死亡的?
7樓:您輸入了違法字
主要特點是延髓處於深度抑制和功能喪失的狀態,各種反射消失、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後兩者認為是臨床死亡標誌。
死亡階段
瀕死期:主要特點是腦幹以上神經中樞功能喪失或深度抑制,表現為反應遲鈍、意識模糊或消失。各種反射遲鈍或減弱,呼吸和迴圈功能進行性減弱。
臨床死亡期:主要特點是延髓處於深度抑制和功能喪失的狀態,各種反射消失、心臟停搏和呼吸停止。後兩者認為是臨床死亡標誌。
生物學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後階段。此期各重要器官的新陳代謝相繼停止,併發生不可逆性的代謝。整個機體不可能復活。
8樓:匿名使用者
一、人的個體死亡的傳統概念是呼吸、心跳停止。
二、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起搏器和人工呼吸機使呼吸、心跳停止的人轉危為安,由於決定人的個體生命與死亡的中樞性生命器官是腦,所以現在法律承認以腦死亡作為人的個體死亡的標準。
腦死亡的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無反應;2、無自主呼吸;3、無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4、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記錄持續10分鐘以上
9樓:匿名使用者
人類死後的三十分鐘到兩個小時之內就開始僵硬死後三十個小時之內
身體會呈現最硬的狀況
然後開始逐漸軟化
大概七十個小時就會恢復原樣
屍體周圍的溫度在三十五度左右
屍體僵硬和軟化的速度就會加速進行
只要二十四到三十個小時
死後僵硬就會開始軟化
有科學依據的..
法律上的死亡標準是什麼?有何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就是生命的終止.判斷一個人的死亡,常用的臨床死亡的傳統標準是:心跳、自主呼吸停止,血壓為零,瞳孔擴散,反射消失,即常說的"心死亡".
11樓:北京劉曉原律師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種形態
一是自然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傷害而死,或被依法執行死刑.),以醫學上認定死亡標準作為依據.對於死亡標準,醫學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唯一標準,視心肺功能為生命最本質的特徵.
二是宣告死亡,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是推定死亡,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的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12樓:郭永生
現行法定的判定死亡的標準是腦死亡。
13樓:匿名使用者
停止呼吸、心臟停止跳動
醫學上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真正死亡?
14樓:壹個人遠行
腦死亡。現代醫學認為,代表人體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徵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樞神經區域位於腦幹。因此推薦將腦幹死亡作為達到死亡臨界點的標準
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機來維持;心臟停止了,還有起搏器。但腦死亡了不可恢復,它是大腦腦幹的客觀死亡。心臟可以繼續跳動,呼吸可以維持,腦死亡是真正的死亡。
國內外資料顯示,沒有一個診斷為腦死亡的患者能活過一個星期
植物人腦神經存在,可以吃東西,可以吞嚥,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沒有自主呼吸就是腦死亡。”
我國目前無《腦死亡法》、無《器官移植法》、無《器官捐獻法》和無《親屬或體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統稱‘四無’狀態
第一、在我國以“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標準”;
第二、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應當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三、如果當事人對死亡時間有爭議,應當以人民法院調查後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哦!!!!
理論上真正意義上的死亡是腦死亡,但實際上在病患出現瞳孔擴散,心跳呼吸停止時醫生就認為是死亡了。
有的病患已認定死亡,和腦波還在活動。
而有些患腦衰竭的患者身體臟器還好,可大腦慢慢死亡(通常在5天內,這時呼吸心跳正常),已沒有搶救的意義,這時醫生會勸家屬放棄**,而捐獻器官,因為患者一旦腦死亡臟器也會衰竭,而大多患者家屬會很反感,認為患者還沒死,很殘忍。
有點跑題,呵呵,我還是認為這時患者應該捐出器官因為可以救更多人,我早就打算在死後,能捐的器官都捐,很偉大吧。
給加分哦!
16樓:浙大阿米巴
醫學上都是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世界各地都一樣。
但是在普通民眾的心理上未必能夠接受
17樓:匿名使用者
醫學上都是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腦電波消失就是人已死亡,沒有腦就相當於沒了靈魂,其他器官也無法保持活性。
18樓:晴空之日
腦死亡才能認定一個人確實死亡了
19樓:
中國是心跳
歐美是腦死亡
20樓:魯盧錄
看瞳孔,頸動脈...
21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是腦幹死亡
法律上一個人的死亡是怎樣界定的
2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的死亡,學說上主要有脈搏停跳說、心臟停跳說、呼吸停止說、瞳孔放大、脈搏心臟停跳、呼吸停止的綜合說、腦死說等觀點的對立。在大陸法系國家,綜合說仍然佔據著重要的地位,但是腦死說正逐步變得有力 ;在英美法系國家,腦死說也是佔據上風 。我認為,從死亡的不可逆轉性以及究竟人體的什麼器官死亡就會引起人不可逆轉的死亡這兩點出發,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和醫學的進步,脈搏停跳、心臟停跳、呼吸停止等已經不具有不可逆轉性,但從目前的醫學水平看,一旦腦死亡,則很難恢復其功能,所以腦死說的觀點有力化有科學的依據。
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把綜合說作為判斷死亡的標準
23樓:匿名使用者
以心臟停止跳動為準 還有就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就是說不能確定的死亡時間的(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 年齡大的先死亡 等
24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 。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什麼是死亡 判斷死亡的依據是什麼
25樓:13862590347林
您好!生命跡象消失就是死亡。死亡的醫學概念:
個體的死亡是一個過程。在人類通常可以心臟或大腦停止功能活動,作為個體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標誌。但是,此時身體其餘的器官、組織還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活。
如心搏停止後,呼吸道上皮細胞還能繼續其纖毛運動;有些細胞可以繼續存活達 120小時之久。在此期間器官和組織(如腎臟、胰島等)移植到別的個體上還可以繼續存活。這就為醫學上器官、組織的異體移植創造了條件。
同時也向醫學和法律上提出了一個如何判斷人的死亡的問題。
臨床死亡和生物學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迴圈的停止。因此,可以將死亡分為兩個階段:即臨床死亡(或稱相對死亡)和這以後的生物學死亡(或稱真死亡)。
在臨床死亡階段,呼吸和心臟活動雖已停止,但組織細胞還沒有停止生命活動,有時可以採用積極的急救方法,恢復機體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謂的“起死回生”。根據國外文獻記載,人臨床死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7分鐘,但在中國,已有數例臨床死亡長達數十分鐘的病人被搶救成功的報道。生物學死亡則指組織和細胞的生命活動已發生不可逆地終止,一般出現在個體細胞大量死去之時。
60年代以來,由於器官移植在臨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廣泛應用,常常需要從死者身上取下有關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麼時刻發生,在臨床實踐上便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死亡的臨床判斷標誌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習慣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標誌。現代醫學技術的進步,打破了這種傳統的觀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復甦,已不是罕見的例子,而對大腦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無策。
因此,從60年代末期以來,醫學界就有人主張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為臨床死亡的標誌,而採用腦死亡作為生死的分界。其具體的徵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腦電圖顯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斷標誌 西方社會十分重視死亡的法律判斷。因為,器官移植需要確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時又要確證該器官是從已經死亡的病人體內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時需要確定一對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後,這對財產繼承,保險或親屬的權益都有重要關係。
所以,從法律上確定判斷死亡的標誌就十分必要了。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2023年哈佛醫學院一個專門委員會第一次對腦死亡作了詳細描述;2023年美國又制定了“統一的死亡確定法案”,從法律上把判斷死亡的標準確定下來。除美國外,英、法、芬、意、澳等10餘國也相繼立法,承認腦死亡是宣佈死亡的依據。
謝謝閱讀!
請問法律和醫學上對死亡的判定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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