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但是以傷害他人構成輕傷是夠構成刑事案件呢?需要視具體情況分析。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規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但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至此,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會出現兩種情況:
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構成刑事案件,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樓:
1、輕傷可以由受害人自訴.也就是是說,受害人可以在證據確實充分,不需要偵查的情況下直接到法院對傷害的實施者提起刑事訴訟.所以,不一定非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所謂「調解」,是錯誤概念,輕傷害案件已經是刑事犯罪,我國法律對於刑事犯罪案件,沒有「調解」這一說法。
3、立案的條件是:實施傷害的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夠刑事追訴;接待報案的公安機關對該案有管轄權;有犯罪事實發生。具體到該案,就是說「傷情司法鑑定」(注意,這裡不是「傷殘鑑定」)結果是輕傷;報案的公安機關有管轄權;此案由於種種原因事實不太清楚,證據還不確鑿,需要公安機關偵查。
4、不立案的情況有:傷害行為非故意、傷害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接待報案的公安機關無管轄權、傷害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實施者的刑事責任等。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故意傷害案(輕傷)是否立案這種問題,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由公安機關立案,並進行偵查,如以上各網友所述。
2。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若證據不足時,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偵查,而此時則變為公訴案件。
對於故意傷害案(輕傷),按學理上來說,屬於「公自交叉」型,亦即自訴人可以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證據不足時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偵查而變為公訴案件。而對於樓上所說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不立案時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屬於「公訴**訴」型,即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訴案件,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樓上把這兩種情形混淆了。
4樓:驪北人
輕傷要立案。因為是公訴案件。即使調解也是針對民事賠償部分,不能以民事賠償責任代替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開始偵查.
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作出不立案決定,並說明理由.不服的,你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都不立案的,可以向法院自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了 必須立案 沒有調解的可能性
被人打成輕傷,已經立案了 請問警察局的辦案流程。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致使受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超出規定的偵查時限。
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
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8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案件是有流程的。而警察局每天都要很多案件需要處理。辦案流程大致如下:
1、毆打致使受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至於**何時採取何種措施,還要根據**辦案程式來決定,畢竟還有法律規定了偵查時限。如果**超出規定的偵查時限,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2、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4、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5、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6、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一、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三、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四、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五、第五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六、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七、第七條
1、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2、在刑事訴訟中,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3、下級公安機關對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必須執行,如果認為有錯誤,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9樓:四哥有法說
毆打致使受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至於**何時採取何種措施,還要根據**辦案程式來決定,畢竟還有法律規定了偵查時限。如果**超出規定的偵查時限,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10樓:我不吃小包子
根據刑法規定,輕傷及輕傷以上應該受理為刑事案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確認是否真的立案了,如果立案就代表著進入了司法程式,只能等待最後的**和宣判——如果沒有經濟和時間的壓力,而且有精力,可以跟蹤案子的進展情況,表示關注——對方也就不會太逍遙了;否則,最好能夠私了,省時省力省心
司法部門希望這樣的小案子能夠私了!
12樓:莊運鴻
這事情蹊蹺了!!!真的……
你再到派出所去催催吧!
第一,民警可能會給你們調解,賠償一些醫療費用!但需雙方同意!(我建議還是調解吧,在這種社會下,少一事就少一事)
第二,民警可能會按一般的治安案件處理,因為他們不想太多的煩瑣程式。這樣對方可能受到15日以下的治安拘留。
第三,按刑事案件處理。這比較複雜些,他們也不想太忙。
…………
13樓:
一般來說,報警後,由派出所處理,性質輕微的,則根據《治安處罰條例》,罰款1000-2000;
性質嚴重的:
1. **人數上3人的,視為群毆;
2. 有預謀的毆打;
3. 持凶器的;
符合上述任何一條,經法醫鑑定為輕傷的,則屬於觸犯《刑法》,派出所應將案子移交給刑警隊
之後就是走法律程式了,你不用管了:
刑警隊直接逮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根據《刑法》具體條令和實際案情,判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原告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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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如下方法做 1 自提交立案申請七日內法院決定是否立案。2 建議去立案庭問一下起訴狀是否已經立案,如果已經立案,法院會給立案通知書的。3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這已經成了公訴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這很好解決,你直接到辦案單位一問就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