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平臺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2021-12-25 22:13:02 字數 5761 閱讀 4721

1樓:木融寶

p2p網貸平臺與金融資產交易所雙方功能互補,相關業務的配合與整合等等都是p2p網貸平臺與金融資產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麼2p網貸平臺與金融資產交易所怎樣合作的?

一、戰術合作型

即相互發揮各自優勢為對方業務服務,但雙方業務模式相互獨立。雙方可以通其中某一個方面進行比如使用者資訊、交易場景、大資料信用等方面進行合作。

二、戰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獨立性的同時在業務戰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對方體系。即網路借貸平臺與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仍保持其獨立性,但雙方分別以適當地方式融入對方的體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網路借貸平臺歸併成為傳統金融資產交易所的一部分,成為其網路交易平臺,二者的資源實現整合,資產、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實現共通。

對於網貸平臺而言,為了保護投資人利益,必須有充分的資訊披露,具體披露的範圍和披露的程式可以參照現在部分金融資產交易所的做法。

2樓:

網貸平臺直接對接比如金交所等產品,從他那邊拿產品在自己的p2p平臺上銷售

3樓:鑽誠投資擔保****

正規銀行辦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銀行提交除身份證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包括

(1)貸款申請審批表;(貸款人在貸款機構直接填寫)(2)居住地址證明;(居委會開具的證明或繳納的水電氣繳費發票)(3)工作和收入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次,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稽核通過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銀行以轉賬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p2p網貸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模式有哪些

4樓:

選擇網貸常見的九大誤區:

誤區一:平臺越大越好。並不是說平臺越大就越好,有時候只是空殼子。

誤區二:平臺運營時間長就安全。平臺運營時間長是一個招牌,但也有可能是一個陷阱。

誤區三:利息低比利息高安全。這個不一定,主要看平臺的運營。

誤區四:人氣高的平臺就是好平臺。這個可能是哄抬出來的,一定要注意。

誤區五:平臺的模式最重要。現在的平臺運營模式大致都一樣,重要的是看風控啦。

誤區六:相信平臺保本息的承諾。

誤區七:過於相信對平臺考察。

誤區八:過於相信外界的分析推薦。

誤區九:國家政策保護。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政策保護。

誤區十:分不清投資和投機。

p2p網貸平臺和保險是怎麼合作的

5樓:三眾籌

保險公司與p2p網貸平臺的業務合作方式較為豐富,主要包括賬戶資金險、履約保證保險、借款人安全險等,其中履約保證保險最受投資人的青睞。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我們是做汽車眾籌的,業務模式和p2p類似,但比p2p更有優勢,您可以登入我們官網看看

融資租賃公司怎樣與p2p合作

6樓:lol來戰

01 融資租賃與p2p平臺合作的模式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臺融資多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即網貸平臺的資產端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和權益,平臺轉讓的債權和權益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 p2p平臺和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包轉讓模式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行為,典型模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做為發起人,將自身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批量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然後通過p2p平臺進行這批債權/收益權轉讓,釋出標的募資。發起人往往通過承諾到期回購、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增信;(或者平臺通過這些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再在平臺上釋出募資),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份額。其特點為:

多個債權(或應收賬款)、批量打包、一個資產包整體;

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的類資產**化模式

即將租賃資產的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資產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後轉讓給網貸平臺或委託網貸平臺銷售。由資產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回購擔保,依此租賃資產的債權實現份額化與標準化。比如,融資租賃公司將持有的債權**給保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然後再由保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通過p2p平臺向投資者**,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的部分份額,最後由保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擔保回購。

交易模式如下圖:

3、單一債權轉讓模式

即融資租賃公司將某個單一的租賃資產的債權或權益發布至網貸平臺進行銷售,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回購擔保,即對債權進行一對多的轉讓。

02 對接融資租賃資產合規性分析

(一)在網貸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到底合不合法?

1、2023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這條規定奠定了「債權轉讓」的法律基礎,債權轉讓具有法律上的依據;

2、銀監會在正式的網貸暫行辦法中沒有完全禁止債權轉讓在網貸平臺上的應用,僅僅是在網貸平臺上釋出的債權轉讓產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債權轉讓未搞一刀切;

①2023年4月12日釋出的《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債權轉讓業務」

②2023年8月24日《暫行辦法》在負面清單中明確(第十條第八項),「p2p不得從事開展類資產**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化資產、信託資產、**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③這一條的說法更加明確,也相對寬鬆,並沒有禁止所有的債權轉讓行為。根據這一規定,《暫行辦法》除第十條第八項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債權轉讓行為外,並未對其他債權轉讓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規禁止在網際網路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

3、我們認為在網貸平臺上進行的單一債權的轉讓行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類資產**化的債權轉讓」或者資產包式的債權轉讓,只要是存在借款人與借款專案一一對應,不拆標、不期限錯配,遵循「穿透性」原則,就不是「暫行辦法」中禁止的「債權轉讓」行為。

然而融資租賃專案一般期限較長,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專案,並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與之相對的,p2p平臺上釋出的產品一般期限較短,多數為3-6個月的專案,且還款方式以到期還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為主,這就造成當前多數融資租賃公司在p2p釋出專案時,為了匹配p2p的特定,對專案進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額都錯配的問題,而金額的錯配,則可能導致產生資金池。《暫行辦法》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禁止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根據這兩項規定,即使是單一債權轉讓的融資租賃專案,也容易觸碰監管紅線,構成違規操作。

(二)打包資產債權轉讓模式是否可以繼續?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模式即融資租賃公司將多個債權、應收款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在網貸平臺上向投資者轉讓。其結構如下圖:

採取打包形式的債權轉讓,投資人作為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與債務人不能直接一一對應,多筆債權轉讓給不同的投資人,但哪些債權受讓人對應哪些債務人並不明確。資產包的底層資產往往也會對應多個債務人,但是這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與平臺上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難在投資人與底層資產包的債務人之間形成一對一的對應關係,在投資人的投資過程中,資金和資產的匹配難以核實、資產資訊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資金池。此種模式與網貸機構「資訊中介」以及網貸「小額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比如網貸平臺銷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類理財產品,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的份額,如果不是剛好有足夠對應期限的產品的話,那這個理財包的產品勢必造成期限錯配。

因此監管層這次在正式網貸暫行辦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資產的形式開展的債權轉讓行為。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禁止「開展類資產**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化資產、信託資產、**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即明確禁止將借款標的打包成資產包的債權轉讓行為。

在北京的網貸平臺專項整治過程中,北京監管機構發出的整改要求明確表示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資產端對接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等都屬於違規行為,網貸平臺上「多對多」的集合標必須禁止,明確禁止網貸平臺進行散標打包的債權轉讓模式,禁止以打包資產的形式開展債權轉讓行為。

(三)類資產**化債權轉讓模式為何被《暫行辦法》禁止?

《暫行辦法》第十條之(八)規定,禁止「開展類資產**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化資產、信託資產、**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為何類資產**化業務遭到禁止?

①真正的融資租賃資產**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為支援,在**交易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進行融資,並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即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現金收入作為基礎資產,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即信託公司、**公司或**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機構,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內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通過**發行市場公開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援**或者通過私募形式推銷給投資者,籌集資金。

②從風控和監管來看,真正的資產**化一方面需要在證監會或銀監會備案,另外需要通過spv將基礎資產與融資租賃公司隔離,且必須信用機構評級。同時原始權益人需提供內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資產**化對投資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對於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化產品,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則投資者應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

對於其他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化產品,2023年頒發的《**公司及**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的規定「資產支援**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物件不得超過200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

之所以將目前網貸平臺上釋出的一些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的資產稱之為類資產**化產品,是由於有關債權轉讓在模仿資產**化的做法,如融資租賃公司將持有的債權**給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過p2p平臺向投資者**,投資者購買的是份額化和標準化的產品,擔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資租賃公司的回購等。有些債權轉讓又通過金交所掛牌由保理公司受讓後,再在網貸平臺上對投資者**。

這種債權轉讓方式中,作為受讓方的保理公司,實際上無法起到spv的風險隔離和監管作用,即無法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隔離。如融資租賃公司破產,則不能保證投資人的投資收益。如出現承租人違約風險,則由融資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擔保公司回購,實際不能做到資產出表,存在硬性的風險兜底。

另外其擔保措施屬於外部增信措施,與真正的資產**化的所採取的內部增信措施如優先次級資產的分層結構、信用觸發機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資者門檻上,一些網貸平臺對接的融資租賃債權資產,投資門檻遠遠低於合格投資人門檻,1000元都可以認購,甚至更低。而且,對於合格投資人亦無需認定。

基於上述特點,這種債權轉讓方式實質距離真正的資產**化還很遠,只能算作「類資產**化」。

類資產**化業務的違規點在於:無法實現所轉讓的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真正風險隔離,且在不受證監會、銀監會監管在場外開展,並對投資者的要求遠低於合格投資者的門檻,因此,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故《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八項禁止了類資產**化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03 對接融資租賃資產的合規化路徑

我們認為,雖然監管禁止非銀金融機構將債權轉讓給網貸平臺投資人來募集資金,但是這不代表網貸平臺不能與其合作。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改變以前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而是由融資租賃關係中的承租人直接通過網貸平臺借款,則仍然屬於典型的p2p網貸。

從法律上講,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資租賃公司而是承租人,該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簽訂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屬於合規的p2p網貸。

目前已有一些平臺改變了原有的債權轉讓模式,而是通過向出借人(投資人)推薦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進行資訊撮合——借款人與出借人直接簽訂借款合同,資金不經過融資租賃公司。在這種「助貸模式」下,網貸平臺仍為資訊中介,融資租賃公司則為助貸機構。這種推薦合作的助貸模式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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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