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俊七七
1、解聘員工
公司可以採取強硬手段,按照相關規定強行解聘,再給予一定賠償。不過並不建議實行該措施,避免傷害公司與員工之間的感情。
2、加強溝通
可以安排公司的相關人士去與其進行溝通,通過講述公司為其調崗的意義和對其自身未來發展的作用來說服當事人。公司可以通過他的家人或者關係比較親密的朋友去旁敲側擊地去說服當事人,這樣效果會更好些。
3、雙方協商
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可以做好調查,瞭解員工不願意調崗的主要原因,儘量消除當事人不滿意的地方,讓其能接受調崗。
擴充套件資料
職業禁忌症判定標準:
1、有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導致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更易吸收或對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易感,較易發生該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能使勞動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後能誘發潛在疾病的發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會影響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狀態下進入特殊作業崗位會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
6、依據毒物性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情況,結合以上判定條件進行職業禁忌證的判定。
2樓:劉萬允
對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同意公司為其調整工作崗位的辦法:
第一,當然公司可以採取強硬手段,按照相關規定強行解聘,再給予一定賠償。這是下下策,毫無人道可言,讓人心寒,只有迫不得已的時候才能採用。
第二,安排相關人員去說服,只要道理講的透徹,當事人會聽得進去的,通過他的家人、朋友,旁敲側擊地去說服,這樣效果會更好些。
第三,員工不同意安排主要是因為新調整的職位不如舊的。不妨做下調查,是工資待遇問題還是工作量問題,通過協調儘量消除員工不滿的地方,他會更容易接受。
公司處理問題的時候不要動不動就解聘,要想想他們的生活,大家都是出來混的,搶人飯碗如殺人父母,給別人一條活路,也給自己一個方便。
3樓:匿名使用者
與員工協商,
實在不行就以無崗位或其它理由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員工解除合同。
職業禁忌症都是參照工傷執行。具體諮詢當地勞動部門就可以。只要單位不怕事。可以依法處理。
4樓:浩瀚圖騰
如果調整後的崗位確實存在職業禁忌症危害,應該積極主動與公司溝通說明,假如公司堅持要調整,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5樓:鑫彬海焱
首先找相關領導如實說明原因,請求調換其他崗位,一般公司領導會同意的,不行的話試試去工會反映情況。
6樓:《讓愛做主
在國營或正規單位,你還真沒辦法,在私企可以直接解僱
7樓:羿洋然闖天涯
可以根據其特點額外費點心思唄。
8樓:匿名使用者
用法律的** 要麼他同意調整職位 要麼就開除
有職業禁忌症,單位說調崗,但是新崗位我不想去,可以拒絕調崗嗎?
9樓:啥玩意兒
可以。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10樓:夜幕
你不能拒絕調崗,法律規定員工患有職業禁忌症必須調離原崗位遠離職業病危害因素,這也是為你的健康著想。你要是不想去新崗位,可以和單位協商別的崗位、薪資。要是調崗談不來,你單位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給你經濟補償金
11樓:
1、一般公司對調崗的物件有溝通交流的,雙方達成之後才有所確認,你既然不同意就直接找領導說清楚,不要拖拖拉拉的,到時候領導確定了你再不樂意,碰到誰當領導都不喜歡遇到這種事情。
2、衡量一下得失吧,看看哪個選擇對自己更有利
12樓:睿雅律師
(1)你可以拒絕調動崗位和降低待遇的安排;
(2)如果因為你拒絕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該用人單位違法,你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堅持安排,你可以繼續去原崗位上班,工資差額部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
如覺得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好評。
13樓:班德爾的惡魔
可以拒絕 當時入職的合同規定的工作專案和內容 還有崗位 是約定好的 不可以單方面更改約定內容 可以拒絕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調崗
15樓:射手小丑
可以應該是可以的!但是這樣做的話領導會覺得你不服從安排!然後多多少少會有芥蒂!
16樓:諸葛釨濠
在崗期間因噪音產生職業病,調崗兩次在無噪音崗位,後有讓調換部門可以拒絕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必須安排調崗,調整後的崗位薪金不得低於之前的崗位薪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職業禁忌症為什麼不調崗。
公司有員工職業病體檢被查到職業禁忌的專案,員工不同意調崗,領導也想繼續讓該員工在原崗位上服務.
1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三月12日與蘇州勤美達精密科技****簽訂的勞動同合,未經職業健康檢查,並當天入職於鑄造業,一直到4月13日上晚班時,公司通知4月14日早上8點去蘇州化工醫院做體檢,早上帶看疲勞身影打車趕到了化工醫院,九點多一點做了五項全能體檢,中午回公司稍休息幾小時,又要上班,直到4月23日公司人事通知,做過這次體檢(有疑者)到人事那邊談事,4月24日早上9點下班,到了人事那邊,人事主管說我有聽力方面的職業禁忌,要在4月30日鑑字離職,(5月12日的合同期),似問大家怎麼看這種事況?
21樓:匿名使用者
私下籤訂免責協議沒有法律效力。這個我已經諮詢過安監辦的人了。
現在我也存在個問題,就是安排了當事人調離崗位,但當事人因種種原因,不願意服從公司安排。公司該如何做?如果按公司規章制度,不服從工作安排,可以直接開除。
但該當事人的健康體檢報告就是要求調離崗位,已經高頻聽力損失了。公司該如何做可免追究責任?
2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職業病體檢都有一些基本專案的檢查
例如,抽血,心電圖,b超,尿檢,內科,外科、胸透……一般這些沒有問題都是能過的,
當然體檢有不合格的專案 也不要太過擔心,
這種事情交給紅太陽體檢 專門的人代一下就可以了!
祝君工作順利--紅太陽體檢
公司以患有職業禁忌症原因要求強制調整工作崗位,我本人已不想再工作下去,請問,能獲得賠償嗎?
23樓:痴狂
按勞動法,如果是你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單位辭退你,才會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即補償12個月工資。但你可以通過職業病鑑定,向公司申請職業病補償
24樓:匿名使用者
我和你同樣的請問你後來怎麼處理的?
我不同意公司強行調換工作崗位該如何?
25樓:土流集團
公司強制調換崗位,員工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
單位要給當事人換崗位,沒有當事人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可以的。
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6樓:言午
可以找領導談,
領導會以你不服從安排,
為由辭退你!
或者要求你自己離職!
你可以要求被辭退!
不能自己離職!
27樓:雲南萬通汽車學校
人在屋簷下,哪能不低頭。你不同意那有什麼法,只有辭職唄。否則只有順應老闆的安排。
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公司可以解僱嗎?
28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如果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崗位,單位對該員工的崗位進行調整,那麼員工是需要聽從安排的,否則單位是可以解僱該員工。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能勝任原本崗位,那麼單位調整員工崗位時需要進行協商進行的,員工不同意,則單位不得調整崗位。
3、如果單位發生重大崗位職能變化,需要調整崗位,員工需要服從,不能接受調崗的,單位可以裁員,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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