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從假釋期滿起算,看該新罪是否在五年之內,如果是五年之內,且符合累犯的條件則為累犯.
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全都列舉法條,沒人回答問題呢,我來回答
是累犯,甲的假釋期應為四年,假釋後第七年又犯詐騙罪,距離假釋期滿時為期三年,符合時間要求,而且前後二罪均為故意犯罪,所以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3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累犯。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五年內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五年期限從假釋完畢之日起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記錄將永遠在法院裡儲存。即使不是累犯,法官也可以視作累犯而重判!
5樓:小鼠天使
不算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成立的條件有三個,(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若前後二罪或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不成立累犯.(2)前罪和後罪都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判決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5年以內.
甲,22歲,因為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獄中執行6年後,因表現良好被假釋。假釋考驗期滿後的第
6樓:錦夜微寒
構成累犯。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甲犯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執行10年後,又犯故意傷害罪,被處以有期徒刑12年。
7樓:段樂昀
請注意問的是其實際執行的刑期最高可能是多少。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也就是說把沒有執行完的剩餘三年刑法和後面又被判刑的12年有期徒刑加在一起,依照本法69條規定最後刑法,所以後期被判出的最高刑為15年,加上前面已經執行的10年,剛好最高25年。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8樓:
是按最後犯罪中止的時間算的。意思就是前面13年不算,按照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判決下來數罪併罰。加起來就是25年
某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6年後獲得假釋,假釋後的第7年又犯詐騙罪,請問構成累犯麼?
9樓:匿名使用者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0樓:醉裡簪花倒著冠
構成累犯,其假釋期滿之日在犯詐騙罪前的五年內,見刑法規定: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故意傷害罪會被判多少年 故意傷害罪會被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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