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傳染病是否可以被開除,根據 勞動法 ,得了傳染病可不可以辭退員工

2022-01-19 03:50:11 字數 5677 閱讀 8397

1樓:茜美王彥旭

方案一: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同意結束勞動關係,獲得一次性補償,終止合同。

相應賠償與補助:

一、經濟補償,按《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發給勞動者生活補助費或叫工齡補助,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未提前通知金

根據勞動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否則用人單位應給予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醫療補助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方案二:保留原崗位,給予6個月醫療期

依據勞動部[1994] 479號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對病情的考慮,給予員工6個月的醫療期。

相應期間的待遇:

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公司根據惠州的最低標準工資,在六個月醫療期內,給予每月病假工資:600*80%=480元。

醫療待遇:

在醫療期間,公司根據惠州的規定給予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報銷醫療費用。

醫療期滿:

醫療期6個月滿後,員工在公司指定醫院複查,如確診沒有問題可以工作,將無條件接受其繼續在公司工作。

但對第一方案,老闆覺得花費太大,因為其中一名員工的工資較高;第二方案,員工覺得心裡沒譜,不知道6個月能否**好。

另外,我還有一個疑問,在第一方案中經濟補償是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沒錯,但醫療補助方面是不可以用基本工資代替?是否有專門針對此項的條款?請賜教。

另外,員工還提出一個疑問,月工資高的拿到的賠償高,那低的呢,同樣是生病,為什麼給的補助這麼不公平?

2樓:匿名使用者

6ge個月的**期後公司才可以開除

3樓:樹之道

如果已經簽了勞動合同,規定上來講是不可以的,但是要讓患病員工休假養病至痊癒為止,這時候應該可以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或是按當地工資最低標準給工資.

或是公司給予一次性的補助,要求員工離職.

如果是肝炎的話,是不能辭退員工的.

根據<<勞動法>>,得了傳染病可不可以辭退員工 5

4樓:

**聲音

合同期患病不能辭退員工

日前,記者採訪了東莞市勞動就業科蘇科長。蘇科長表示,前幾年,東莞正處於技能職工缺乏的時候,很多三來一補等外資企業根本就沒有員工的入廠體檢手續;而很多工廠因為規模和成本的關係,都不是很重視員工的身體健康,入廠幾年沒有體檢過一次都是很常見的事情。

蘇科長認為,近兩年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規範,越來越多的企業在用人時,都會與員工簽定合同。而員工在合同期內得病、工傷,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員工;富陽針織廠部分員工在合同期內染上乙肝,那該廠就該按相關勞動法規給員工3~6個月的**期,而不是無故解僱。在**期如果員工病癒或工傷痊癒,用人單位還應繼續讓該員工工作。

若**期內不能**,員工喪失了勞動能力,而且合同期已到,那麼,用人單位才能終止勞動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工人不屬於三者以上的任何一種情形。

6樓:一千年以後

不可以。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未滿,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款、《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工**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醫療期滿勞動者勞動合同,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在職期間患了傳染病,公司要辭退我,我該怎麼辦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因為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單位是不得以員工患病而辭退員工的,如果員工還在醫療期,單位就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公司能因為員工有病而開除嗎

9樓:小夏在深圳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員工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首先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應當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然後要有企業規章制度作為依據,經過合法的程式才可以解除。

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很容易觸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而額外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以下原因提出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按職工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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