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2022-02-05 01:40:01 字數 5300 閱讀 1167

1樓:華律網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

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參與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樓:熱詞團小知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擴充套件資料聚眾鬥毆的主從犯:

聚眾鬥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鬥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眾鬥毆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構成主犯。如果積極參加者在聚眾鬥毆罪中造成了對方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導致危害後果的發生,應是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認定為主犯。

聚眾鬥毆犯罪劃分主從犯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在聚眾鬥毆犯罪中按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劃分主從犯更有利於法律適用和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如只劃分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則容易會造成理論上的混亂和實踐操作中的無所適從。

聚眾鬥毆罪立案標準

4樓: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排程。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鬥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拓展資料: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新刑法實施以來,將原刑法規定的流氓罪一分為三,即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淫亂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定罪量刑的標準及原則  ,為司法機關進一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從這幾年司法實踐中來看,上述幾個罪名的定性是比較明確的,便於司法機關在工作中區分和掌握。

5樓:大理律師郜雲

您好,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7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 沒標準 公安局 構成輕傷以上的

聚眾鬥毆罪量刑的標準?

8樓:天方夜譚的哆啦a夢

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鬥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9樓:小嫣老師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聚眾鬥毆罪為復行為犯,聚眾與鬥毆同時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實行行為,且聚眾與鬥毆之間存在方法與目的的牽連關係,故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應由聚眾和鬥毆兩個要素組成,聚眾行為與鬥毆行為各自單獨均不能構成本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當行為人在聚眾鬥毆故意支配下著手實施聚眾行為並前往鬥毆途中或到達鬥毆現場時,就已經開始實行法定的實行行為,後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終止的,屬犯罪未遂,而非犯罪預備。

此外,對於聚眾鬥毆犯罪,「因其從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到該行為實施完畢之間有一個發展過程,存在著一定的時間間隔,所以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由於意志以外原因出現,使得其未能將全部實施完畢,這也意味這該種行為犯是存在未遂形態」。

實踐中,約鬥型聚眾鬥毆有一個明顯的發展過程,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故該型別聚眾鬥毆存在未遂形態,而當場互鬥型及追鬥型聚眾鬥毆因聚眾行為與鬥毆行為沒有分開界限,故不存在未遂形態。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聚眾鬥毆罪若干實務問題**

10樓:小溪閒談影視劇

一、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鬥毆三次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1樓:法幫網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鬥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鬥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鬥毆屬於多次;聚眾鬥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鬥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鬥毆人數超過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聚眾鬥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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