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本案中,楊某搶劫時致人重傷 (是否構成重傷,須有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書為準,這個很重要)或者多次作案,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3條4項、5項之規定,涉嫌搶劫罪(重傷不單立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楊某致受害人經鑑定達不到重傷,搶劫也只有二次(三次以上為多次),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楊某作案時不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無論是否致人重傷或者涉及多次作案,依法應在法定刑期內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不對。
《刑法》修正後,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裡指的是完全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未滿18可以減輕,根據前兩款規定,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要看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後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建議委託律師會見,瞭解案情經過,與其溝通,分析情況。
3樓:謝和龍
首先,你弟弟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搶劫致人重傷,屬於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滿十八週歲,不適用死刑。
其次,團伙作案也是刑法上的加重情節,要看你弟弟在團伙中所起的作用,主犯責任重,從犯、脅從犯輕。
最後,搶劫2-3次的性質也是不一樣的,兩次以下屬於偶犯,三次以及三次以上就屬於「多次」,屬於加重情節。同時,對與這幾次的搶劫時間,如果發生在十四周歲以前,是不計入量刑範圍的。
作為犯罪嫌疑人及家屬,應當積極對被害人給予賠償,坦白交代,同時要爭取立功機會,爭取寬大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未滿18週歲,2-5年,緩刑
搶劫犯罪的具體量刑
5樓:華律網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八中加重情節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團伙搶劫犯罪的處罰如下:
第一種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搶劫罪的處罰: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對於一般的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種是犯罪集團中的搶劫罪的處罰: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搶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規定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搶劫罪犯罪集團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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