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定義,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2022-02-09 04:34:09 字數 4324 閱讀 7474

1樓:華律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觀上的相似性並不能混淆兩者之間的質的區別,二者的差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也有差異。

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被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3、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者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益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樓:風影

1、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2、量刑標準

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3、認定標準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

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

第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樓: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區別:

一般情況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不難區分,容易混淆的是綁架罪與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之間的界限。這兩者在主觀形式上都是故意,而且都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非法拘禁罪的限制人身自由行為也可以表現為綁架行為的方式,同時,非法拘禁罪也實施了向被拘禁者有特定關係的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兩者區別之處表現為: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洩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夥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為索取債務而綁架、扣押人質案件的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以索要債務為目的之綁架案件,有些是債權人親自實施綁架、拘禁人質行為;有些是僱傭他人討債,至於受僱之人採用何種方法討債,債權人並不過問。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綁架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依法構成非法拘禁罪。為什麼不定綁架罪呢?主要考慮行為人索取債務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沒有非法佔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僅僅是單純侵犯自由的問題,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以法律規定是非法拘禁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進一步擴大非法拘禁罪的適用範圍,指出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行為人索取超出債務範圍的財物的情況。對此,應當認定為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範圍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認為索要的超出債務範圍過大,甚至與名為索債,實為綁架人質非法索取鉅額財產,應當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5樓:透說

有個真題就是綁架人把人綁了後還沒開始勒索,看了法制節目擔心坐牢就把人放了,問成立綁架既遂麼。結果成立~說明真的拘禁和綁架不容易區分,甚至可以說是發條競合。綁架的情節似乎要惡劣一些,主要表現在動機上,以綁架的手段勒索財務。

從客觀上區分就是扯蛋

6樓:路比

首先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人們的人身自由權,綁架罪不僅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還會利用他人的擔憂

第二非法拘禁只要剝奪了被害人可能的自由就會構成該罪,而綁架罪從構成要件上來說是短縮的二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於主觀上想要利用第三人對人質的擔憂這一目的,客觀上也成功地把人質控制到手才會構成該罪(不需要行為人實際上去要錢,只要有利用他人擔憂的目的即可)

7樓:鎮山矮人

人質!!這是問題的關鍵。

為索債扣押人質的除外。

8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拘禁罪是通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個固定的區域內使其無法自由行動;綁架罪則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錢財。

非法拘禁和綁架罪的主體都是一般主體;

非法拘禁主觀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綁架主觀是以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獲取錢財為目的;

非法拘禁的客觀是限制人身自由,綁架是限制人身自由和獲得錢財;

非法拘禁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自由活動的權利;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這構成非法拘禁罪嗎,這能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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