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2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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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於仙藤初彤
因為盜竊被抓,盜竊已經沒有自首啦,你這是自首的搶劫,所以搶劫構成自首。
4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廣義的坦白包括自首。狹義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自首與狹義的坦白之間的相同之處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2)二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適當的從寬處罰。二者的區別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坦白是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現較好,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條件下被迫認罪的,其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大;(3)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坦白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區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有哪些意義?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6樓:泥巴糊不上牆
這兩個區分沒啥意義,不會影響量刑啥的!都屬於自首!區分自首與立功,重大立功才有意義!
7樓:安小姐的夏天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一條中並沒有區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所以這兩個只是物件和條件不一樣 所以稱呼不一樣吧 我是這樣認為的
如果非要說意義,只能說是為了有利於自首制度正確統一的適用,避免分歧
特別自首的[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區別]
9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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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10樓:撒德塔念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準自首特別自首的區別究竟在哪
11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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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御俊明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13樓:華律網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具有以下區別:
首先,成立要件不同:1.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成立自首;2.
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成立立功。其次,法律效果不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4樓:睿智小寧
1、適用物件不同。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不同。一般自首適用於對於一切犯罪;而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擴充套件資料
自首或立功的優待: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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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dake大可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7樓:z驃
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我得好好學習,三年後再回來回覆你,或許三年後的法律不大一樣了呢?
勸投自首和自己投案自首有區別嗎
18樓:踏雪512無痕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件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後。關鍵在於犯罪分子須自動投案。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說明其有認罪悔改,願意接受懲處,從司法實踐中看,將自首時間限制的太窄,不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爭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
至於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2]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3]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後,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願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
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關於自首的處理和處理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 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如實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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