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既然協議離婚,房產和所有財產歸男方所有,那怎麼會存在「03年至13年這期間男方一直住在女方的房子裡」的說法?
既然房子和財產已經歸男方所有,那麼女方就早已經沒有所有權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與子女無任何關係。子女得不到什麼。子女已經成年,不需要再支付撫養費了。至於繼承是以父母死亡為前提的,父母未死,子女不能繼承。
2樓:伍媚娘是豬
現在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在一起生活的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作為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就是結婚這段時間所生),有繼承權,現在分開,除非父母願意給子女,或者離婚協議註明了給子女的
3樓:西安律師
1、離婚後就已經產生法定的效力了。
2、離婚後不管你們是繼續生活在一起還是不生活在一起,財產都是按照當初離婚時分割的來算。
3、既然房子和財產已經歸男方所有,那麼女方對這些就不享有所有權了。
4樓:
03年協議離婚,如果之前沒有的到補償,女方可以按照協議內容得到補償。之外的就很難得到補償了。
離婚期間子女是誰撫養的,可以得到一些撫養費用。
之前為什麼要協議離婚,大家不清楚。不過看你的情況,一直生活在一起,最還還是趕快復婚吧。祝你幸福。
5樓:單純喬哥
什麼都沒有。。。子女可以得到贍養費
6樓:追憶薄雪
沒有復婚你什麼都沒有
離婚後又在一起生活,財產怎麼分配
7樓:特特拉姆咯哦
你們之間的關係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8樓: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們之間的關係是同居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採納!
9樓:天津郭強律師
離婚後各方的財產歸各方所有,離婚後又在一起生活,如果沒有再婚,那兩人是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共同生活應該是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後,又一起生活,在這期間是以丈夫的財產買的房,現在又分開,這房子女方能分嗎?
11樓:家與家律師事務所
你好,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夫妻關係已經解除,雖然離婚後又一起生活,但這期間是屬於同居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復婚,不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此時對方已經不是你的丈夫而是「前夫」。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取得的財產。
由於你的前夫是在你們同居期間用他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所以屬於他個人所有,此時女方是沒有法律依據請求分割房產的。具體建議諮詢專業人士。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5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2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您好,不能。只要你們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並且婚姻登記機關發給了離婚證,那麼你們雙方的婚姻關係即解除了,此時一方購買的房屋,在法律上來說,屬於其個人財產。因此,並不建議雙方採用假離婚的方式規避政策,購買房屋。
此外,若為了避免今後發生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雙方可以簽訂一份書面的財產協議,對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約定。該財產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次,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處分他人財產。最後,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有權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因此,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的限制離婚的條款,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從而導致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係的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13樓:陪伴烊烊崽
離婚了有住一起,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丈夫的財產買的房,應該不能分,當初如果辦理了復婚手續,那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你是可以分的,這是我的看法,具體情況你還是諮詢一下律師吧,他們回答你的問題才最專業
14樓:
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這只是名義夫妻,不受法律保護,又以男方的錢買的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所有,再分開女方也得不到任何財產的分割。
15樓:大寶
能,一定能,在婚姻法律法規定這是事實婚姻,完全支援各方面的利益,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如果是他有良心還有可能全部給你的。
16樓:抄蘿
這個房子女方恐怕分不著,也沒有理由再分這個房子。嚴格地講,離婚後已不是夫妻,已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離婚一段時間後雙方覺的有必要還共同生活下去,可以名正言順地去指定機構復婚,然後才能在一起生活。如果在前些年的話,離婚後又一起生活那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說離婚後又一起生活想分男人的房子,這是不可能的事。
17樓:
既然是離婚後,就不應該再住在一起了,而且婚後雙方的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了,男方購買的房子也是屬於男方的,女方和男方雖然住在一起,但是已經不是合法夫妻,因此女方無法分配男方的房產,如果是已經登記成為合法夫妻了,那就有權利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18樓:真善美
丈夫出線買的房,女方不可以分。
19樓:教育後花園
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本來就是離婚了現在又在一起生活,但是沒有復婚,感覺還是和以前一樣沒有什麼變化一樣過的不順心,我想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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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回要豈不掉你的身價?首先你得明確你和她已經離婚,而你們現在仍然一起吃住消費,那麼只能說是,她還不習慣你不在他身邊的感覺,而一旦遇到她覺得對的人自然會離開你,而那個時候你的付出你是否仍然會覺得值呢,所以我更多的覺得你們應該把話說清楚,關心愛護可以出於畢竟是曾經的最愛的人而去有度的關心愛護,但是理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