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行政拘留某人10天罰款2019找誰複議被告是誰

2022-02-24 10:25:22 字數 1731 閱讀 9163

1樓:我來奧

被告是公安局,局長是法人。複議機關是地級公安局的法制室或縣(區)級人民**法制辦。

2樓:匿名使用者

上一級行政機構,公安局是行政複議。去法院是打官司。被告是公安局啊

3樓:周先進律師

找上級公安機關或人民**複議,被告是公安局啊、

4樓:匿名使用者

1.請確認該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某人10天,罰款2000」是否屬於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如果是,則該派出所的行政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派出所只能以其名義作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的行政處罰,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如果以該派出所的派出機關公安分局(或公安局)名義作出的,該行政行為主體適格;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物件為設立該派出所的公安分局(或公安局),複議機關為市**(或公安局或省公安廳,區分情況對待)。

另: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作出的刑事拘留不可提起行政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由於行政複議不存在被告,所以沒有被告一說。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公****中有爭議的一題,敬請高手解答! (以派出所名義對王某處以10日行政拘留,並罰款500元。)

6樓:總建大圖影印

本案的被告應當是c鎮派出所,存在種類越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則:派出所無權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對違反法律許可權作出的行政行為,法院可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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