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家庭糾紛案例
法律家**律師解答:對於訴訟來說,管轄權是首要的關鍵的一步,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1)首先,地域管轄,原則上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特殊情況下,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被監禁的,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以上是如何選擇和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人不在一個地方怎麼起訴離婚
2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一般以被告的居住地,確定法院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依照《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女方起訴離婚,那是要到男方的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兩個人家不在一起,女方要求男在女方家買房子,男方大人同意了
同意買了 總要一起商量買哪個位置買多大,這樣怎麼會是在拖,女方家有點作。只要你們真心相愛,堅持下去,大人都會同意的 既然人家答應了,要是拖的話也不用去你家拖 對這種貪得無厭的她方父母,依我看可以解除戀愛關係並儘快分手,與這樣的人相處很累。好人得不到好報。共同協調,買房累啊!得寸進尺,就算結了,以後的...
兩個人的生日能在一起過嗎兩個人同歲,生日在同一個月裡,在一起好嗎,有什麼說道嗎?
可以呀,兩個人同一天過生日,既高興又熱鬧,沒有什麼問題。同齡的男女生日不足一百天的,按老話講,就是 爭命 看八字,就是看兩個人的命理缺什麼,找一天五行都全的。那天結婚給添上 兩個人的生日在一起過挺好的,大家坐在一塊有說有笑既有氛圍又有場面融入,沒又不可以的。當然可以.人多熱鬧.一起開心.過生日有什麼...
如果兩個人註定走不到一起,是不是在最幸福的時刻彼此放棄,才能留下最美好的回憶呢
平靜的說分手。然後好好放縱幾天,留下美好的回憶,彼此從對方的生活消失。我是這麼做的。極端。個人覺得,如果不能在一起 不如早點放棄。這樣比較好。痛苦也少點。但有前提 什麼叫走不到一起,相愛就能走到一起 放棄是越早越好。最幸福的時刻放棄,留下的將會是更多的傷痛,所謂愛的真傷得深。如果註定分開,讓這美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