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kr奇異果
1、司法鑑定有時確實是會明確說明不適合收監2、這種情況比較特殊,被告人羅某在法院判決前就應該被公安機關予以逮捕,關押在看守所了吧?那麼如果法院不同意收監的話,羅某應該一直處於逮捕狀態。他在看守所的時間是會折抵刑期的。
也就是說,如果他在看守所待了夠七個月了,那就不需要再另行服刑了。
補充:那這部分就是法律的空白了。對於有重病或由其他事由不方便的收監的,只能採取社群矯正了,待病好後或者收監條件成熟後再收監。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他的刑期本身就不長,估計很難再予以收監了。
那就只能先等鑑定結論了。
2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的程式是合法的。
2,司法鑑定不會明確說到是否收監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合法,這個情況是有時限的,具體還要看有多少因素延長了時間。2.應該會,如果不滿意可以再上訴。
4樓:_冷釵
1、法院這樣做合法,因為被告人有證據證明他得了癌症,至於決定是否監外執行缺少的只是法律規定的需要省級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的文書作為監外執行的證據。屬於程式上的問題。法院會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對被告人不予收監。
如果盲目收監,會侵犯被告人的人權。另外法院也不會承擔這個責任,萬一收監了,被告人在收監期間出什麼事的話,法院付不起這個責任。
2、司法鑑定一般只是說明鑑定結果,比如說,刑事傷殘鑑定,只會說得了幾級傷殘,是重傷還是輕傷,一般都不會直接作出結論,因為決定權在司法機構,這個案子決定機構是法院,因為如果被告人求死這樣的情況,法院是能夠收監的。
取保候審後**判刑1年.不是緩刑.法院為什麼不收監.
5樓:機電孫權
從司法實踐來看,在**時沒有關押的,宣告緩刑的機會就很大。當然,這不是絕對的,還要看具體的案情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情況等。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6樓:逍遙
他判的應該不是實刑,應該是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幾年!還有一種可能是其判決前關押的期限超過了判決刑期一年,但他又被取保,這種情況不可能!
7樓:蟾蜍的夢
我覺得你是聽來的,說是定下來了,判你侄兒有期徒刑一年!但是真正的判決書還沒有下來,也就是還沒有真正的宣判吧!!是要下星期去時才宣判的。
不過,這種情況下,存在給你侄兒一個時間湊錢賠償,如果能賠償的話,還是可能被宣判緩刑的,這只是我猜的,信不信由你嘍!!
法院一審判決後可以不收監嗎
8樓:聖鴻才
這是可以的,只要不離開法院視線。及時報到。不過,判刑了就不行了。
9樓:巧米樂
從司法實踐來看,在**時沒有關押的,宣告緩刑的機會就很大。當然,這不是絕對的,還要看具體的案情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情況等。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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