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傷情來決定,一般從受傷時開始計算6個月,有兩種情形是例外:第一種是器官切除、**植皮留下的疤痕等永久不能恢復的傷殘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第二種是骨折後裝內固定的必須要待內固定取出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總體是傷情穩定並結束**,一般都需要三到六個月,其實並無明確時間規定。
3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提問你好
回答您好
工傷鑑定申請時間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限制,但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結論下來就可以直接申請做傷殘鑑定。
提問我想問一下因意外導致腦部受傷,開顱後一直未甦醒,高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去評級
回答鑑定時間沒有具體限制的
建議醫院出了醫療結論之後就可以去評級了
提問我這邊是買了商業險的,必須要鑑定後才能賠付醫療結論是不是要病人出院後醫院才會開
回答不是的
進醫院檢查過後不會就會說是什麼症狀嗎
提問我現在想問的是病人是可以評高殘的
做了開顱手術,5個多月還沒甦醒
回答你現在就可以申請評級的
你們可以去社保局諮詢一下
更多14條
4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從傷害發生起的那一天起就可以做傷殘鑑定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但進行傷殘鑑定的原則是以**終結為原則,即經過一段時間的**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傷殘鑑定結論才是比較準確的。
我國就人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已經出臺了相關規定: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從事發開始就可以越快越好
如果骨折了多久才可以做傷殘鑑定?
8樓:小魚教育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骨折後一般要求**基本終結後才能做傷殘等級鑑定。
比如骨折後是保守**,未做手續的話,一般只要骨折部位生長良好,不須再做任何**時就可申請鑑定了。如果裡面有固定物(比如鋼針、鋼板等),原則上要等到裡面的固定物拆除後才能算**終結的。
擴充套件資料: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1)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準: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2)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3)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4)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9樓:小劉**解答
回答骨折後如果保守**,一般三個月左右骨折癒合就可以做傷殘鑑定,如果手術**,一般內固定取出後在進行傷殘鑑定。一般是要根據患者肢體恢復的情況進行等級的評定的。比如是一些人出現了嚴重的功能不恢復的現象,可能是傷殘了,肢體功能出現百分之七十五的喪失就是七級傷殘。
如果是肢體功能出現百分之五十的喪失就是八級傷殘,肢體功能出現百分之二十五的喪失就是九級傷殘,肢體功能出現百分之十的喪失就是十級傷殘了
10樓:一舉兩得
這種情況還要看是什麼部位的骨折及骨折的程度。如果需要手術**,一般術後還要看恢復的情況也沒有術後的併發症。不能只憑骨折就確定評殘就評殘的時間的。不是所有的骨折都可以評殘的。
11樓:
我左手開放性骨折到對精受損能評多少節(工傷〉
傷殘鑑定一般要多久才能出結果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般來說,在工作中受傷後,需要做傷殘鑑定,若是達到一定等級的,以後就可以享受傷殘待遇。可是,實際中很多人並不清楚其中的規定,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
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那麼傷殘鑑定一般多久能出結果的內容是怎樣的?下面就讓萬州律師為大家講解。
一、傷情鑑定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如果傷情穩定、功能穩定,不再有反覆就可以出具鑑定,有的鑑定很短時間就可以出具,如軀幹和四肢創口長度構成輕傷、沒有神經損傷的;鼻骨骨折的、四肢長骨不是在關節部位骨折的等等很多很多,都可以短時間出具鑑定。而有的傷情鑑定,牽涉功能障礙情況的,在較短時間功能會嚴重障礙,可隨著時間的延長、**和鍛鍊,有的功能情況可以恢復,如果短時間出具傷情鑑定,鑑定結論是不正確的。從醫學角度上來說,一般是三個月以後基本穩定,功能情況也趨於穩定,所以有些關節功能情況的鑑定、顱腦損傷後遺症的鑑定等等也是很多很多,短時間鑑定是不能出具的,好多都是在三個月以後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時間更長。
二、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每個省、每個地市都有省**指定的醫院進行重新鑑定的。
三、依據90兩部兩院《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十三條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你說的腰椎橫穿骨折,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一般來說是不會有什麼後遺症的,所以短時間是可以出具的。
四、法醫傷情鑑定結果公安機關只會告知鑑定結果,是不會把鑑定報告給家屬的,連影印也是不允許的。
五、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13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提問你好
回答您好
工傷鑑定申請時間我國法律沒有明確限制,但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結論下來就可以直接申請做傷殘鑑定。
提問我想問一下因意外導致腦部受傷,開顱後一直未甦醒,高殘鑑定什麼時候可以去評級
回答鑑定時間沒有具體限制的
建議醫院出了醫療結論之後就可以去評級了
提問我這邊是買了商業險的,必須要鑑定後才能賠付醫療結論是不是要病人出院後醫院才會開
回答不是的
進醫院檢查過後不會就會說是什麼症狀嗎
提問我現在想問的是病人是可以評高殘的
做了開顱手術,5個多月還沒甦醒
回答你現在就可以申請評級的
你們可以去社保局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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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請問一下。傷著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做完後幾天可以出結果?
15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在辦理人身傷害案件中,委託專業鑑定機構對案件當事人的傷勢情況進行鑑定。公安部對於公安機關在辦理傷害案件中的鑑定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16樓:么九惹剪輯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未終結,節假日等
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傷殘鑑定標準是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型別,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傷殘鑑定標準主要有:
《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等。
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2023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2023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2023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2023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23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23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23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23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23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23年1月1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釋出);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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