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與質量保留金是一回事嗎?質量保證金什麼時候退

2022-03-12 06:03:09 字數 5857 閱讀 5099

1樓:工保網

首先我們要清楚的是: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同時收取不合法。

早在2023年,***《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第四條便規定,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023年,住建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六條也明文規定,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也就是說,在工程竣工前同時收取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而在這一法律前提下,何時以及如何收取質量保證金也成了許多業主頗為困惑的問題。

怎樣收取質量保證金才合法?

在實踐中,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1)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2)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要回答兩種扣留方式是否合法這個問題,不妨從質量保證金的定義著手分析。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這裡業主的困惑主要集中在兩處:質量保證金應從哪筆工程款中預留?如何預留?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預付款、進度款、中間結算款、結算款之分。預付款是在工程建設開始前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進度款和中間結算款是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及工程的施工進度情況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結算款則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支付的工程價款。

預付款、進度款和中間結算款皆發生在工程未竣工階段,與《辦法》中「工程專案竣工前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履約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相違背。因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質量保證金」事實上違反了《辦法》規定。

再來看第二種扣留方式。

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顯然符合《辦法》關於時間要求的規定。但這裡存在著另一個問題。

《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另外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檔案。

彼時發包方才將予以答覆並對剩餘的工程款項做清理結算。

不難看出,缺陷責任期可能早於竣工結算開始。也就是說,質量保證金的生效時間先於其扣留時間。另外根據定義,作為保證承包方在缺陷責任期履行維修義務的現金擔保,質量保證金本應在缺陷責任期開始前提交。

因此,第一種扣留方式不合法,第二種扣留方式合法但不合理。

怎樣收取質量保證金合法又合理?

根據《辦法》,合理又合法的質量保證金應在竣工後和通過竣工驗收間收取。

這裡我們仔細分析下竣工驗收這個關鍵時間點。此時,履約保證金作用已經完成,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應當退還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同時,為了落實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可以收取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3%質量保證金或質量保函。

1第一種,雙方約定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留不超過3%的質量保證金。2第二種,發包人先提交質量保證金,然後再開展竣工驗收,一旦驗收合格,同步退還履約保證金。3第三種,發包人提交質量保函,徹底解決質量保證金的收取及未來的管理、扣除及退還問題。

第三種做法有法可依:根據《辦法》,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另外,《辦法》第七條還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不難看出,質量保函不僅和質量保證金地位一致,且額度要求也相同。

建築質量如何更好地保證?

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證金,歸根結底還是為了保證建築質量。而作為缺陷責任期的質量擔保,質量保證金僅能保證至多兩年的質量保修(《辦法》第二條)。

我國《建築法》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卻遠超過缺陷責任期: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短則幾十年,長則上百年;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僅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

要在漫長的保修期內落實質量責任,質量保險方為最優選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內工程質量保險領域試點應用的創新險種,具有保障範圍較廣、保障期限較長、創新引入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服務(tis服務)等功能特點,能夠為房屋建築在缺陷責任期外的質量缺陷風險提供有效保險保障。

idi保險功能特點:

保障範圍:idi保險的保障範圍較廣,包括地基、房屋主體結構、防水和保溫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質量缺陷問題保障。

保險期限:idi保險對於裝飾裝修工程的保險期限為2年,對於防水和保溫工程的保險期限為5年,對於主體結構工程的保險期間更是可長達10年之久。

tis服務:通過引入專業第三方質量風險管理力量,參與專案建設全生命週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風險。

綜上所述,idi保險能夠較好地應對房屋住宅在缺陷責任期之後的各類工程質量問題,同時通過創新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強化專案質量風險管理,是有效防範避免各類工程質量問題、落實保修期相關質量責任的有效保障工具

2樓:孟尹宗政綺煙

這位朋友您好:

您提到的朋友在建築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的區別?

答:1、履約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條款中,所承的條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動資金抵押在建設單位用,不計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後該款元、、並且全部履行合同條款時,建設單位將此款推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如果有違約行為,建設單位按事先擬定的數額扣除,餘者返回施工單位;

2、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已將工程全部完工,理應工程款全部結清,但是由於工程還沒有經過使用,驗收時只能從外表檢查,工程的質量標準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還需要時間的驗證,為此建設單位用應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暫留,待保修期滿,為發生質量問題,全部付給施工單位;

3、兩者區別,(1)、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的流動資金,在施工前付給建設單位,用於施工過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約辦法;

(2)、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工程完工後、用工程結算款抵押,也是約束工程質量的手段,兩者的資金**不同,約束的目的不同。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履約保證金是施工單位保證會按合同施工的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留金是一樣的,退回時間會在合同中約定,不固定,但一般都是在竣工驗收合格之後滿2年後退回。

履約保證金多長時間退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該什麼時候退還?

4樓:春風化雨時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該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期滿後無工程質量問題才能退還。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程質保金應在接到申請後14日核心實無異議後再返還施工單位。

6樓:工保網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而所謂缺陷責任期,則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後,對於專案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最多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主要作用,即是為了保證一旦專案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由施工單位負責對相應質量缺陷進行及時維修,而不致於令建設單位承擔施工單位的缺陷維修責任。這對於保障建設方合法權益、保證專案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也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當然,上述內容主要是從維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與保障工程質量角度而言。對於施工單位而言,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一方,一方面保證金數額不菲,長期佔用會對企業造成很大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問題屢見不鮮,施工單位飽受困擾。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退還或糾紛處理問題,有著重要的實務價值。

一、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

一是在支付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額;

二是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兩種繳納方式各有不同,實務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第一種方式,即按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建設方常用的一種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採用「支付進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繳納了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會與相應管理規定發生衝突。

2023年6月20日,住建部與財務部聯合釋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檔案第六條規定:

在工程專案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即是說,在竣工前的施工階段,發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約保證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承包方無須再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僅為專案竣工前,且此舉也只是為避免施工企業同時繳納履約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對自身造成過高的資金壓力,進而影響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等。

專案竣工後,進入缺陷責任期,缺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障,將對建設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客觀上,依舊需要承包方繳納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在這種情形下,顯然「在工程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方式更為合規適用。此外,《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指出: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二、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普遍存在施工企業缺陷責任期滿,但工程質量保證金卻難以收回的情況,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相關規定備受各大施工企業關注。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式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具體退還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若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辦法》與《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程式與返還條件作出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1.《辦法》系部門規章,《解釋(二)》系審理解釋,兩者都不是明確的法律規定;2.

兩份檔案內容中對於建設單位拖欠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行為,都並無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因此,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法律法規與監管力度建設,依舊亟待建設與完善。

此外 ,工程質量保證金,只是工程擔保制度下工程質量擔保的現金保證金擔保形式,是可以通過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也指出: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險保函形式即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包方投保後,由保險公司代替其向發包方出具保險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功能,又能解決工程質量保證金數額高、退還難等問題。

目前,國內對於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返還與懲處等問題的處理,尚無更為正式明確的法律法規,主要的參考依據即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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