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析皎嵇語夢
法定的精神病型別,是不應該接受刑事處罰的.各國的法律是相通的,並不是哪國想像出來的,因此,就我個人理解,國外精神病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的標準,就應接受刑罰,精神錯亂行為和精神病症是兩回事,你看到的可能不一定是這種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進行精神病的鑑定. 區分是完全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直處在發病狀態,完全不能認識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 如果是前者,可以完全免於刑罰,但是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除外.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犯罪行為時,具有清醒的認知,處在未發病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對於完全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可以從輕,減輕,免於刑罰的.
順便說一句.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用免於刑罰,關鍵在於精神病的"程度"是否達到"難以認知,難以控制其行為".醫學上的精神病的解釋和法學上的解釋是不同的,醫學更廣義一些,刑法的解釋是限制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犯案時已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4樓:匿名使用者
其一:間歇性精神病者 發病期間觸犯刑法
其二:已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得了什麼病就可能免除刑事處罰?
5樓:不拘一格
只有精神病人在完全失去了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能夠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說只是失去了部分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他任何疾病都不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發病且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他的病都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一個刑法問題:法律規定精神病人觸犯刑法免於刑事責任,這一精神病否在某個範疇之內?凡是精神病都算嗎? 200
7樓:紫藤花開香萬里
那可不行,精神病我是分等級的,要看看犯罪是的主觀原因,還要進行精神鑑定,如果確實是嚴重的沒有自我控制能力,才能免於刑事責任的,如果是鑑定有刑事判斷能力,照樣的判刑!
有精神病就等於免責嗎,刑法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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