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的
發生車禍的傷,即便以前就有,也是因為車禍導致的**
沒事的,除非有人提出異議,可以重新鑑定
2樓:打下大蝦的大俠
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現象,一個是機動車方為什麼害怕處理人傷交通事故,第二就是對事故後果不管不問;請大家認真看看這篇文章。
一;機動車方為什麼害怕處理人傷交通事故?
我們國家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一個怪象,那就是「強勢方」和「弱勢方」的區分界定。
機動車可能是比人要大,又是鐵傢伙,所以自然而然被認定為「強勢方」!
而人是肉做的,行動緩慢,不經撞,所以也就成了「弱勢方」!
簡單來說:鐵包肉就是強勢方!肉包鐵或者肉包肉就是弱勢方!
出於人道主義考慮,這樣劃分也是不無道理,但從法律角度來講,則毫無道理!
法律講究的「公正、公平」!法律是維護國家公民最基本的條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
可一旦出現人員**的交通事故,無論傷者是否違反《道交法》,機動車方必然作為「強勢方」強勢登場,起碼10%的責任要來承擔!
如果機動車方違章擔責也心甘情願,可是很多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方毫無責任,甚至停放被撞導致人員**也要擔責,這不是無妄之災是什麼?
難道就因為機動車方是「強勢方」?而且有保險公司經濟賠償作為支撐?就可以為違章的「弱勢方」來對其行為買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體現在何處?
這樣的判罰也直接導致了更多「弱勢方」的交通意識淡漠,對違章沒有成本的行為放縱,同時也加重了「強勢方」的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
「弱勢方」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首先考慮的不是自己是否存在過失,而是考慮怎麼讓「強勢方」多出錢!反正最後由保險公司和肇事者買單,於是各項合理不合理的費用一股腦的施加給了「強勢方」,更有甚者還對「強勢方」進行人身傷害和辱罵!
在這樣的前提下,還有誰願意對「弱勢方」進行積極配合?
也就導致了現今肇事方害怕處理人傷事故這個怪象的發生!
二;對事故後果不管不問,採取「不墊付、不探視、不協商」的三不原則,全部推給保險公司處理。
這種行為可取嗎?
請鼓吹和實施這種行為的朋友慎之又慎,因為後果往往是自己不能承受的!
先說下保險公司墊付:
保險公司有責任對交通事故的傷員進行搶救**費用的墊付,這是無異議的問題!但是,保險公司只負責交強險限額內墊付,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是不墊付的!
交強險限額多少?有責死亡傷殘限額110000,醫療10000,財產2000。
一般小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墊付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對稍嚴重的傷員救治來說夠不夠?很明顯不夠!
如果傷者和肇事方確實沒有經濟能力墊付醫藥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向保險公司提出「先行支付」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墊付!但這不是幾天可以解決問題的,這期間沒人墊付怎麼辦?
有看官說「醫院有義務搶救傷員」,而且醫院有救助**可以墊付!
來看看醫院救助**要求: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2、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3、機動車肇事逃逸的;可申請墊付搶救費用。
請問你屬於哪一種?不符合條件的醫院會管你?
再來說不墊付的後果: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不墊付,傷員因費用問題延誤救治而造成殘疾甚至死亡,責任方將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要被判刑!
不探視,不協商?**費用、方案、病情等等問題誰來監督?最後誰來買單?
即便法院判決,已經產生不合理的費用最後還是自己掏錢,甚至法院還會因為肇事方不主動配合傷者**而判定某些本不該賠償的款項。
還有人說讓保險公司去處理!
保險公司有義務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但並不能代替當事人對事故責任進行處理!
正確的做法是積極配合搶救傷員與**,隨時瞭解**進度,多與保險公司人傷專員溝通,在人傷專員的指導下合理墊付**費用。
如果最後協商不一致,只能通過起訴來解決問題了!
3樓:老萌有個存錢罐
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車禍發生後,保險公司會核定理賠所需的相關資訊和資料,是否需要向鄰居瞭解情況,要視案件情況而定。通常來說,責任清晰,情節簡單的案件,用不著那麼複雜。
4樓:蓬迪特立土
車禍案,保險公司會依據交管局的事故處理報告進行賠償,不會到事故受害傷住的地方,去打探鄰居對受害者平時情怳的。
車禍後多久做傷殘鑑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交通事故受傷傷殘鑑定一般在**終結後申請鑑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6樓:
這個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
如果造成的損傷可能會導致比較嚴重的併發症或者是比較嚴重的後遺症,在併發症以及後遺症沒有確定的時候,不能過早的進行傷殘鑑定,否則可能會導致傷殘鑑定等級較低。
如果不會導致併發症或者是後遺症的,應該今早進行傷殘鑑定,因為時間越長傷殘鑑定越不容易做。
如果傷者需要做二次手術,那麼需要等到第二次手術徹底完了之後,或者是體內的鋼針完全去除之後再去做傷殘評估。
擴充套件資料:
一、可對傷殘級別進行鑑定
傷殘級別的鑑定是我們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專案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
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鑑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專案的具體金額。
二、可進行後續**費的鑑定
後續**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出現需要後續**或者**的**費用,可以在進行級別鑑定時一併提出委託鑑定。
後續**費的索賠依據一般有三種:醫療證明、鑑定結論或者是後續**實際發生的費用。所以,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負擔,可在實際發生前申請鑑定一次性索要賠償。
三、可對護理級別進行鑑定
需要對護理級別進行鑑定的情況一般是受害人出院後仍不能自理,或者是傷殘級別出來後確定需要依賴別人協助才能生活。
護理級別直接影響護理費的數額,而出院後的護理費一般依據護理級別進行計算。護理分為了四個級別,分別是
一、二、三、四級護理,與傷殘級別一樣,級別數字越低,賠償的數額越高。
四、可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
這裡的誤工時間僅指受害人,不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需要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的情況是,受害人受傷後接受**至痊癒所需要的休養時間究竟要多久,一般針對沒有傷殘級別的受害人,有傷殘等級的受害人按法律規定誤工費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實踐中,沒有傷殘級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在醫院未出證明,或者受害人認為醫院的證明不符自己實際的情況,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對誤工時間進行鑑定。誤工費的數額則直接受誤工時間的鑑定結果影響。
7樓:諶東律師
回答車禍**終結3個月後做傷殘鑑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傷殘要到醫療終結以後鑑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可以不予認可。醫藥費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公司均要承擔保險責任,不能免責的。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不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但如果不經過法院程式,他們可以這麼要求。保險公司做法不對,您可以斟酌是不是對你有利,對您有好處的話,就可以按照他們的方式處理。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未終結,節假日等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傷殘鑑定委託書內容包括委託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受託人;委託鑑定事項為請求對當事人的傷殘作出等級鑑定求對當事人的後續**費作出鑑定求對當事人的生活護理費作出鑑定,事實和理由等
更多4條
有關車禍傷殘鑑定和起訴先後的問題?
8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法律沒有強行規定起訴與鑑定的先後順序,先起訴還是鑑定各有利弊。
先起訴再申請傷殘鑑定,可以先就護理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作為訴訟請求,傷殘鑑定出來後,再具體調整,需要繳納訴訟費的補交即可。
可根據鑑定結果實際情況考慮訴訟解決。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如造成殘疾如則以下賠償專案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具體數額的計算要看相關證據等。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9樓:合川龍律師
本案涉及保險賠償問題,肇事方車輛須購買有保險,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等級的,在傷者**終結後,與肇事方及保險公司進行協商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一方不同意該鑑定機構,可以先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抽籤決定在哪一個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以示公正。因此,是否先鑑定還是先起訴,取決於當事人自身的情況。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和人身傷殘鑑定的法律效應一樣嗎?
車禍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好
10樓:土流集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第 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
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何時為**終結?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是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閱影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證據要求:
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法律文書: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書》(見附件:10)
糾紛**:
傷殘鑑定以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為準。對鑑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三日內重新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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