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為什麼殺死「智障兒子」,老太殺死「智障兒子」法院怎麼判?

2022-03-29 11:09:17 字數 4266 閱讀 5525

1樓:匿名使用者

據**報道,2023年5月9日,廣州一83歲的黃老太,趁其他家人離開之機,將其46歲的「智障兒子」殺害,隨後投案自首。黃老太在供述中稱,她的小兒子黎某乙,在出生後即被確診為大腦發育不良及軟骨症,不會說話,生活也不能自理,只能長期臥床,活得很痛苦。黃老太悉心照料兒子四十餘年,47歲時即為此申請了退休。

隨著年事日高,擔心自己離世後黎某乙無人照顧,遂產生了喂他吃安眠藥弄死他的念頭。越秀區法院於10月26日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報道中稱,在庭審現場,黃老太的眾多親屬出庭作證,為其求情。判決做出後,該案審判長、越秀區人民法院院長萬雲峰闡釋了判決的理由,「此案非常特殊,黃某某是因愛殺子,與其他暴力性故意殺人有很大區別,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動機並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實清楚,主要是如何處理好情、理、法的關係,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決,這是需要認真平衡和考量的。

」該案判決經**報道後,人們更多的是同情這個已入耄耋之年的黃老太,在其風燭殘年的時候不得已做出這樣的事,作為一個母親,她的心該有多痛!對於法院的判決,網友們也認為「法律不外人情」,法律既是嚴肅的,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法官能合理合法合情地運用法律,正是我國司法體制進步的表現」。

面對這樣一個令人唏噓的人倫悲劇,法院的判決確乎順應了國人樸素的情法觀,即「原情審法」「酌理準情」。人們常說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而在司法方面,則早已形成了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諸多原則和制度。在傳統法文化中,人情所代表的倫理道德是法的根據,法律應據此而適時變通,而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如發生倫理道德與法相牴觸的情形,審判官又當「屈法以申情」。

審判官考量的「情理」,既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等自然情況,也有導致犯罪發生的具體原因或心理動機,而在黃老太殺子案中,這兩方面都屬於可原宥之「人情」。中國儒家經典中曾有「三赦之法」,即「幼弱」「老旄」「蠢愚」三種人犯罪時可獲得赦免或可改重從輕。「幼弱」為7、8歲的兒童,「老旄」為80歲以上的老人,「蠢愚」即痴呆之人。

漢律則規定了「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到唐律時則更為詳備,規定70歲以上、15歲以下及廢疾之人,犯一般流罪以下,以收贖代刑;80歲以上、10歲以下及患有嚴重疾病者,犯死罪則上請皇帝定奪,聽敕處分,犯其他的罪則皆免於刑罰制裁;至於90歲以上、7歲以下的,即便是犯死罪,也不予處罰。我國現行刑法有「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即是對我們傳統法律文化中恤刑觀念的吸納和繼承。

臺灣學者劉馨君在《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一書中說道,親民官在判決民訟時,「法」固然是恪遵不可違離的憲綱,但察其「原情」又是定罪的基礎,也即當時的地方官所謂的「聽訟之道固當執法,亦當原情」,而且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也有這樣的判文,「決斷大辟公事,要見**人起爭之因,所謂原情定罪者是也。」作為審判官,必須瞭解**殺人的「起爭之因」,才能決定大辟死囚的罪與罰,切不可固執於「殺人則償」的一定之法。黃老太殺子案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不過她的「殺人之因」恰恰是出於對其子的愛,基於對自己身後其子無人照料的擔憂,其情可悲復可嘆,可憫復可憐,實屬可以「宥過」的情形,法院的輕判也因此而贏得了人們的贊同。

不過,在這個被社會廣為認可的「情法兼顧」的判決中,總讓人覺得我們忽視了什麼。仔細想想,應該就是那個被黃老太殺死的兒子黎某乙的權利。我們把關注點置於黃老太照顧兒子的辛苦上,她所做的一切被冠以「愛」之名,她的令人心痛的抉擇也贏得人們廣泛的同情。

然而,卻很少有人意識到,她的兒子,即便「智障」,即便生活不能自理,即便不能表達自己的情感,他也有和正常人一樣生活下去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任何人,即便是他的母親,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即便是以「愛」的名義,去殺死他。黃老太作為黎某乙的監護人,當她「沒有能力再愛」時,必須有一種機制能使他人或機構「接盤」,讓其子繼續活下去。黃老太雖生養了黎某乙,卻絕沒有剝奪他生命的權利。

在有關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我們認同法院判決中情理法的結合,只是深深體味到在「原宥」黃老太殺人之情時,卻又實在無法兼顧其子的正當法律權利的兩難。或許只有在完善監護人制度與提高福利機構的信譽後,方可避免同樣悲劇的發生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她年紀大 擔心她去世後 兒子沒人照顧落魄到更悲催

3樓:抬頭見喜

什麼法律不法律,讓你養你就不拿法律說事了,老人是不想生這樣的累贅,既然生了就該自己承擔,終了帶走最好,否則給其他子女和社會帶去更多麻煩,其實這樣的人生不如死!

老太殺死「智障兒子」法院怎麼判?

4樓:生活1依舊

據**報道,2023年5月9日,廣州一83歲的黃老太,趁其他家人離開之機,將其46歲的「智障兒子」殺害,隨後投案自首。黃老太在供述中稱,她的小兒子黎某乙,在出生後即被確診為大腦發育不良及軟骨症,不會說話,生活也不能自理,只能長期臥床,活得很痛苦。黃老太悉心照料兒子四十餘年,47歲時即為此申請了退休。

隨著年事日高,擔心自己離世後黎某乙無人照顧,遂產生了喂他吃安眠藥弄死他的念頭。越秀區法院於10月26日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報道中稱,在庭審現場,黃老太的眾多親屬出庭作證,為其求情。判決做出後,該案審判長、越秀區人民法院院長萬雲峰闡釋了判決的理由,「此案非常特殊,黃某某是因愛殺子,與其他暴力性故意殺人有很大區別,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動機並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實清楚,主要是如何處理好情、理、法的關係,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決,這是需要認真平衡和考量的。

」該案判決經**報道後,人們更多的是同情這個已入耄耋之年的黃老太,在其風燭殘年的時候不得已做出這樣的事,作為一個母親,她的心該有多痛!對於法院的判決,網友們也認為「法律不外人情」,法律既是嚴肅的,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法官能合理合法合情地運用法律,正是我國司法體制進步的表現」。

面對這樣一個令人唏噓的人倫悲劇,法院的判決確乎順應了國人樸素的情法觀,即「原情審法」「酌理準情」。人們常說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而在司法方面,則早已形成了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諸多原則和制度。在傳統法文化中,人情所代表的倫理道德是法的根據,法律應據此而適時變通,而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如發生倫理道德與法相牴觸的情形,審判官又當「屈法以申情」。

審判官考量的「情理」,既有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等自然情況,也有導致犯罪發生的具體原因或心理動機,而在黃老太殺子案中,這兩方面都屬於可原宥之「人情」。中國儒家經典中曾有「三赦之法」,即「幼弱」「老旄」「蠢愚」三種人犯罪時可獲得赦免或可改重從輕。「幼弱」為7、8歲的兒童,「老旄」為80歲以上的老人,「蠢愚」即痴呆之人。

漢律則規定了「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到唐律時則更為詳備,規定70歲以上、15歲以下及廢疾之人,犯一般流罪以下,以收贖代刑;80歲以上、10歲以下及患有嚴重疾病者,犯死罪則上請皇帝定奪,聽敕處分,犯其他的罪則皆免於刑罰制裁;至於90歲以上、7歲以下的,即便是犯死罪,也不予處罰。我國現行刑法有「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即是對我們傳統法律文化中恤刑觀念的吸納和繼承。

臺灣學者劉馨君在《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一書中說道,親民官在判決民訟時,「法」固然是恪遵不可違離的憲綱,但察其「原情」又是定罪的基礎,也即當時的地方官所謂的「聽訟之道固當執法,亦當原情」,而且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也有這樣的判文,「決斷大辟公事,要見**人起爭之因,所謂原情定罪者是也。」作為審判官,必須瞭解**殺人的「起爭之因」,才能決定大辟死囚的罪與罰,切不可固執於「殺人則償」的一定之法。黃老太殺子案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不過她的「殺人之因」恰恰是出於對其子的愛,基於對自己身後其子無人照料的擔憂,其情可悲復可嘆,可憫復可憐,實屬可以「宥過」的情形,法院的輕判也因此而贏得了人們的贊同。

不過,在這個被社會廣為認可的「情法兼顧」的判決中,總讓人覺得我們忽視了什麼。仔細想想,應該就是那個被黃老太殺死的兒子黎某乙的權利。我們把關注點置於黃老太照顧兒子的辛苦上,她所做的一切被冠以「愛」之名,她的令人心痛的抉擇也贏得人們廣泛的同情。

然而,卻很少有人意識到,她的兒子,即便「智障」,即便生活不能自理,即便不能表達自己的情感,他也有和正常人一樣生活下去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任何人,即便是他的母親,都不可以任何理由,即便是以「愛」的名義,去殺死他。黃老太作為黎某乙的監護人,當她「沒有能力再愛」時,必須有一種機制能使他人或機構「接盤」,讓其子繼續活下去。黃老太雖生養了黎某乙,卻絕沒有剝奪他生命的權利。

在有關這個案件的討論中,我們認同法院判決中情理法的結合,只是深深體味到在「原宥」黃老太殺人之情時,卻又實在無法兼顧其子的正當法律權利的兩難。或許只有在完善監護人制度與提高福利機構的信譽後,方可避免同樣悲劇的發生吧。

覺得這個母親太不容易了,對他小兒子來說,也算是解脫吧。同時,孕檢很重要!

5樓:逍遙小法師

這個已經判了,判三緩四,殺死46歲智障兒子 老母親當庭痛苦落淚你可以看一下。

如何評價83歲母親殺死自己46歲智障兒子獲緩刑

6樓:中華豬哥

我覺得做對了 不然46歲智障兒子一個人怎麼活

知否 盛老太與王老太同樣都是偏心眼,為什麼網上評價各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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