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您和老公結婚已經半年多,他索要彩禮沒有法律依據。下面是應該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劃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2樓:
不合理,直接起訴離婚
3樓:等風者
雖然不合理,但是結婚才半年就離婚,如果不要這錢男方感覺太虧了
4樓:肖恩的ks基地
為什麼不合理?人家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法律又不承認彩禮。18萬不是個小數目,既然要離婚,就還給人家。這不是你應得的。你花著這錢良心會安?
5樓:請叫我慧寶寶
你們如果有結婚證,就不需要給他
6樓:
個人覺得不合理,既然結婚了,彩禮本來就是應該的
我和我老公結婚一年因感情不和,我現在想離婚,可是對方要我把彩禮和結婚的錢都給他否則他不同意離婚。... 30
7樓:
這個錢是不用給了,只要懂一點法律的人應該都會明白的,如果你們沒有結婚這個錢可能是要給的,但是隻要你們結婚了就是要給的,不知道你老公是不是不想和你離婚還是怎麼的,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孩子,呵呵呵,,其實大家都可以退讓一步,既然當初能夠在一起,就說明是有感情的,應該找出為什麼要離婚的原因,最好是面對面的談一談,能夠走到一起也是緣分,沒有天生絕配的人,學會小小的犧牲也是生活中的幸福,還是衷心的希望你們能夠幸福的走下去。。。
8樓:飛哥侃影視
你好;根據婚姻法,離 婚必須雙方同意,並籤離 婚協議書,相關部門方可受理;
你這種情況可以協商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只有下面兩種辦法;
第一、你有證據證明婚姻破裂,則可以去法院起訴離 婚;
第二、夫妻分居兩年以上,也可以去法院起訴離 婚;
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不該還。憑什麼要還給他。
10樓:
多少還一點吧.... 這樣最合情合理.
11樓:靜海二伯
不用還你去法庭起訴他
12樓:
感情問題扯上錢 就沒什麼好回答的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分離不可。就得還。是誰的原因,
和老公結婚半年多了,他那裡不行,我要離婚,他要我把彩禮錢還給他,要還給他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用償還,因為你們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並共同生活半年多了,離婚依法不用退還彩禮的。
15樓:在雙橋古鎮踢足球的徐庶
應該不給他。他治不好了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這樣離婚財產平分吧'
17樓:
滿足不了你你就要離婚?
18樓:冷佳人
為什麼現在男的這樣的情況那麼多,我現在的情況和你一樣,你解決好了給我說一下
我和我老公結婚已經一年多了,因他家人的干涉使我們的感情不和了,我想提出離婚,請問彩禮錢我是否要返還
19樓:狼族智慧
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前沒公證,婚後就共同擁有。你婆婆借的錢,與你沒有關係。
但你說是因他們家人讓夫妻的感情不和。是不是你們之間溝通上有問題了?見意不要輕信離婚。對雙方都不好。
20樓:匿名使用者
1、你婆婆借欠的債不用你還,在一起幫她還試孝順,離婚了就沒有這個責任了
2、既然你們的彩禮都做了生意還要還什麼呀,而且現在和彩禮已經沒有關係了,彩禮已經轉換為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不能叫做彩禮了
3、還有用彩禮做生意獲得的收益也是你們夫妻共有的,離婚的話有你的一份,至於多少就得你們協商了
最後,還相勸一下,兩個人在一起不容易,如果有其他解決辦法,不要輕易走離婚這條路
21樓:流星雨瞬間的美
你們最好協商,能過就過,不能過就離。
22樓:網購
離也不一定就好過,別太沖動了。在好好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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